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
泉建规〔2025〕1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我市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老旧危旧房屋,是指包含多产权主体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

  (一)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

  (二)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三)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二、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主要由老旧危旧房屋所有权人自主出资对小区内的单栋、多栋或全部住宅楼依法申请拆除重建。

  三、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实施单元内房屋所有权人发起,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

  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拟更新改造的房屋应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自主更新申请主体,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1家专业机构作为自主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编制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请联审、报批报建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自主更新委员会应当与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自主更新改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编制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改造方式、改造内容、房屋产权分配方案、资金方案、项目设计、建设时序、功能业态、运营管理、产权处置等事项。

  (三)实施主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中心市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属古城区范围的,应当同步征询市古城保护发展指挥部意见。

  其他县(市、区)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四)实施主体按照联合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全体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分别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书,明确房屋腾空交付时间、产权分配和处置等事项。涉及需小区业主或各幢权利人共同决定事项的,按程序由小区业主或各幢权利人共同决定。

  (五)实施主体根据审查通过的自主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依法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含规划条件)、规划、施工等手续。

  (六)工程完工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实施主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项目首次、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持协议书等权属来源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分户登记。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更新改造后的建筑面积记载,但需备注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房屋性质保持不变;土地使用期限延续原房屋剩余年限;原房屋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继续按划拨用地登记。

  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组织开展更新改造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果应当在改造区域内公示。原则上,经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户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更新改造的,方可启动下一程序。

  (二)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进行经济测算,制定项目经济平衡方案,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的改造建设资金。

  (三)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编制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改造方式、改造内容、房屋产权分配方案、资金方案、项目设计、建设时序、功能业态、运营管理、产权处置等事项。

  (四)实施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改造安置方案,更新改造安置方案需征求房屋所有权人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对更新改造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主体及有关部门提出,征求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向改造区域内房屋所有权人公示。

  (五)实施主体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更新改造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过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同步载明:在协议签约期限内,当签约的户数达到约定比例的,正式启动征收程序,协议生效;当签约的户数未达到约定比例的,不启动征收程序,协议不生效。

  (六)当签约的户数达到约定比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七)实施主体通知启动房屋腾空搬迁工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及时腾空房屋。

  (八)腾空拆除形成的“净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确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可以带设计方案公开出让,相关规划指标按国家、省、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执行。支持以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公开出让。

  以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公开出让的,实施主体负责拟定《定向定价商品房履约协议》,明确定向定价商品房户型、套数、销售价格、开竣工时间、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超期交房违约责任等,在土地价格评估前报具有审批权的资源规划部门。

  (九)新建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的,实施主体应当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选房。选房协议由实施主体、原房屋所有权人、开发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方签订,明确待销售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

  开发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与实施主体确定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

  (十)开发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原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并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一)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准,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

  (二)原储藏间或柴火间(杂物间)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未计入原不动产登记且有合法来源的,可纳入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设计。

  (三)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四)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室内外高差,也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古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先开展考古工作。

  八、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

  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在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九、增设电梯、公共开放架空空间、地下空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新增的建筑面积需由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分摊计入个人产权),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更新改造后的房屋,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或上市交易时,按申请受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房屋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按更新改造后的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更新改造后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地价-原房屋划拨地价);原房屋已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按新增的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鼓励对人口密度高、房屋硬件设施不健全的老旧危旧房屋进行疏解。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出台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异地置换、房票补偿、货币补偿、困难补助等相应政策。

  十一、鼓励完成更新改造的项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改造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按照规定的标准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车位运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

  十三、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出台政策支持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工作,并简化更新改造审批流程。

  十四、本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