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近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推进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通过对老旧危旧房屋进行更新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同步完善提升各类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促进住房品质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老旧危旧房屋,是指包含多产权主体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
(1)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老旧房屋;
(2)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的,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
(3)石混砖混结构或预制板房。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已纳入成片改造范围或土地房屋征收储备计划的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二)两种实施路径
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可以由更新实施单元内房屋所有权人发起,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
(1)由房屋所有权人发起的自主更新,拟更新改造的房屋应保证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2)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主体发起的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有关支持政策
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为:
(1)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增加不超过原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
(2)原储藏间或柴火间(杂物间)计入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的,项目建设时可不再保留,其建筑面积可等面积置换至户内;
(3)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及机动车出入口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4)为防涝需要,可增加室内外高差,也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属古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先开展考古工作。
(四)资金保障
(1)支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及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专项资金。
(2)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
(3)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老旧危旧房屋更新改造项目在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联系方式:0595-221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