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建规〔2024〕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持续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我局组织修订了《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评价主体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对具体工作进行监督,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造价中心”)负责实施。

  二、信息采集

  评价信息通过“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智慧住建”平台的“泉州市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综合采集。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础信息、经营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采集方式采取企业自主填报、政府部门推送、行业协会报送、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评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四、评价事项

  (一)评价内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与《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评价内容一致,评价分直接采用省住建厅的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省评价分”)。

  (二)评价周期。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度评价1次。信用评价结果将于每年度1月在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或异议处理完结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评价基数。每年度在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的企业总数作为当年度信用评价企业总数,并以此作为基数,按比例划分信用等级。

  (四)评价等级。根据省评价分确定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等级分为AAA(优秀等级)、AA(良好等级)、A(一般等级)、B(欠佳等级)、C(较差等级)共5个等级。

  信用评价得分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评价分数排名在前20%(含20%),列为AAA级企业;

  评价分数排名在前20%~40%(含40%),列为AA级企业;

  评价分数排名在前40%~60%(含60%),列为A级企业;

  评价分数排名在前60%~90%(含90%),列为B级企业;

  评价分数排名在前90%以下,列为C级企业。

  原公布的泉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优良企业视同AAA级企业等级。未在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视为不参与信用评价,不予确定信用等级。

  (五)差等级情况。评价年度内,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任1种情形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1.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检查的;

  2.成果文件检查分数低于60分的;

  3.在造价咨询业务承揽过程中,经查实属于恶意低价竞争的;

  4.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6.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五、异议处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市招标造价中心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六、其他事项

  (一)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三)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内原则上可不列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信用等级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本文件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9日止。原《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综〔2019〕19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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