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目前我市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执行《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泉建综〔2019〕196号)文件标准,该文件将于2024年12月废止。2023年9月19日,省住建厅修订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2023〕13号),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的评价规范,持续推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需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与周期。评价对象为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每年度评价一次,评价结果于每年度1月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或异议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评价内容与等级。评价内容与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一致,直接采用省住建厅的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欠佳)、C(较差)五级,根据评价分数排名确定。有特定失信行为的企业,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
(三)评价结果与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依据。鼓励国有资金项目择优选择信用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AAA级企业原则上可不列为下一个评价周期内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对象,C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本文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11月9日止。原《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综〔2019〕19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