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泉建规〔2024〕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提供全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经营性房屋结构安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经营性房屋结构安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存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情形可按照《住建行业安全生产事项标准清单(试行)》(闽建安〔2023〕9号)中安全隐患标准进行判定(详见附件1)。

  四、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安办”)牵头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渠道,接收并分办举报线索。

  市住建局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做好涉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核查、认定、处理。

  五、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住建局年度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六、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实行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走访、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

  八、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由市住建局安办对接收的举报事项进行编号登记,填写《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2),提出分办意见,经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事项,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备存。

  (二)核查。举报事项交办后,由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牵头组织调查核实,或转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前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

  (三)审核。对举报事项的核查结果或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反馈的核查结论,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应进行把关,并在《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登记表》中填写处理建议,报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

  (四)反馈。经相关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五)归档。举报事项办结后,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登记表》及有关核实材料移交市住建局安办;由市住建局安办按照“一事一档”原则逐一建立档案备查。

  九、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市住建局主办科室(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启动挂牌督办程序。

  十、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住建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住建主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核实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由2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2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

  十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0元。

  属于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奖励标准在规定奖励的基础上上浮30%。

  十三、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安办填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奖励审批表》(详见附件3),履行审批手续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十四、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银行账号等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提供有效证件和银行账号等必要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十五、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收回奖励奖金。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举报奖励办法。

  十八、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

  附件:1.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参考目录

  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登记表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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