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4年1月,市安委会印发《泉州市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泉安委〔2024〕2号),要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落实市安委会部署,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向我局提供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认定、处理、奖励等具体事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
(二)制定依据。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13号)、《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泉应急〔2020〕86号)等。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泉州市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主要制度设计是围绕向市住建局提供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具体适用情形、明确举报受理方式、明确奖励条件及标准、明确奖励程序等。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实施对象。明确了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均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明确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2.奖励标准。明确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0元;属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奖励标准在规定奖励的基础上上浮30%。
3.相关义务。明确了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同时,明确了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银行账号等信息;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根据《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13号),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登记表》,符合《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泉应急〔2020〕86号)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编号登记”等规定。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