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加强泉州市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通知
泉建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应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

  (二)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安全适用、分类处置”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场所。因场地限制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置排烟设施,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车位应当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m、宽度不小于2.0m、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不燃烧体隔断分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停放充电场所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每个车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界限,每个车位大小不小于2.2m×0.8m,车位的净高度不小于2.0m。

  (五)充电装置应具有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以及充电故障报警、高温报警等功能。充电插座及配电箱安装附着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充电装置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供配电技术标准。

  (六)鼓励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鼓励推广使用独立式烟(温)感报警设备、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提升初期火灾预警水平。

  (七)建筑面积大于200㎡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h可视监控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

  二、安全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提供商。安装充电设备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备提供商应提供明确的充电指导和安全警示,帮助用户规范、安全使用充电设备,并加强充电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

  (四)业主委员会。协调住宅小区的空间资源,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区域;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使用人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及时处理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的投诉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

  (一)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放场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上墙公示,广而告之。

  (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如实填写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鼓励引入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引入后物业服务人仍应落实日常巡查要求。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按照智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异常的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实施规范化停车管理,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通道范围,确保疏散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充电区域应当明显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使用人注意安全;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完成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应及时移走,不应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提高充电资源利用率和消防安全水平。

  (六)掌握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使用人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定期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业主微信群、企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和平台,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提示提醒业主切勿私自改装或使用经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引导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

  (七)委托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督促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充电产品,并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应与专业运营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权利义务。应经常性督促专业运营单位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和对驻场人员的培训、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新增的监控设施应接入物业小区监控中心。

  (八)配合街道(乡镇)、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物业住宅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

  (九)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以及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属地街道(乡镇)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四、违禁行为监督

  存在以下违禁行为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对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管理单位未制止以下行为的,将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设备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应急救援的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三)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入户充电。

  (四)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上述内容如与国家、省出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出台的工作指南、标准规范为准。

  (二)各县(市、区)住建、消防部门要加强本文的宣贯培训,依据职责加强检查,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三)本文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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