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银保监会等13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涵盖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年度保证金的缴存对象、缴存额度、办理程序、使用、没收、退还及其他七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缴存对象。参与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可以自愿办理。
(二)明确缴存额度。沿用我市年度投标保证金30万元和80万元两档额度。
(三)明确办理程序。统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四)明确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办理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信息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缴存3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若参加项目估算价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的,应按项目估算价补足超出部分的投标保证金。
(五)明确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直接向市交易中心出具《没收年度投标保证金函》,同时向投标人发出《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不足部分需由该投标人自行向招标人补足。
(六)明确年度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企业未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或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时,可随时申请退回年度投标保证金,年度投标保证金按原路退还至企业基本账户。
(七)其他。投标人如被认定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因串通投标被行政处罚或在我市招投标中存在被没收保证金情形的,应停止使用年度保证金。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可协助会员企业办理年度保证金申请、延期、退还等事项。
三、联系方式
科室:建筑业科
联系电话0595-22178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