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30 15:20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物业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促进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泉州市住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泉州市物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通知》。通过明确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前置条件、备案材料及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全市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二、制定依据

  《通知》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承接查验条件

  新建物业需满足8项条件方可实施承接查验,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多部门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备案。

  2.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建成。

  4.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

  5.物业服务用房落实到位,分期开发项目若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建设单位需先行提供临时用房。

  6.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7.物业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8.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查验时限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三)承接查验内容

  相关资料:涵盖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技术资料、准许使用文件、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共有房屋清册等七类资料。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明确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等;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和共用部位权属未约定或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承接查验程序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查验,建设单位需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协会或专业机构参与见证和监督。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未全移交需列出清单并承诺补交时限。

  现场查验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形成书面记录,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允许业主查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查验发现问题,建设单位及时整改,与相关人员商定时间复验。

  查验结果确认后,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建设单位组织复验。

  查验完成后,进行物业及资料交接,形成书面记录,未整改落实的物业不得移交。

  (五)承接查验管理

  备案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七类文件办理备案手续。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或不移交资料的,由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项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重点审核。

  投诉处理: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查验争议可申请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解。

  (六)其他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人员监督指导查验工作。

  分期开发项目可分期承接查验,最后一期办理整体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业主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缺陷物业造成业主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共同担责。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需移交档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承接查验活动可参照执行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