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
泉建规〔2025〕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促进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物业承接查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查验条件新建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实施承接查验: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住建、人防(国防动员)、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物业服务用房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到位,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规划位置不在本期移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先行提供房屋,暂时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使用;

  (六)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施、电子监控系统、高压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查验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

  三、承接查验内容

  (一)相关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消防设施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清册(含物业服务用房明细);

  6.临时管理规约、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业主名册(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等资料;

  7.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承接查验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1.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通风采光井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人民防空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污水井、共有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3.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承接查验程序

  (一)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协会或专业机构参与承接查验,进行见证和监督。

  (二)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第三点“承接查验内容”所列的相关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全部移交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三)现场查验时,物业服务企业要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重点查验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承接查验记录需经参与承接查验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允许业主查阅。承接查验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现场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一次性告知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查验发现的问题,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与现场查验的相关人员商定时间进行复验。

  (五)承接查验结果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复验。

  (六)承接查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及相关资料进行交接,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并由交接方共同签章确认。对物业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新建物业不得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五、承接查验管理

  (一)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填报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实。

  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并安排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或承接查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书面一次性向企业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通知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该物业项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将进行重点审核。 

  (三)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调解。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员监督指导查验工作。

  (二)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在承接最后1期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三)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文件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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