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再深化!市住建局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精准化防控专项行动

日期:2026-05-26 11:01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强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市政基槽施工等关键环节管控,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市住建局开展泉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精准化防控专项行动。

  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重点内容

  重点抓好以下4个重点领域的24项关键环节管控:

  一、临时用电安全

  1.开关箱设置。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2.电缆线路敷设。室外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引入在建工程的电缆必须埋地敷设,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导体绝缘层颜色标识严禁混用。

  3.外电线路防护。在建工程(含脚手架)、起重机械、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安全距离须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规定,外电架空线路小于1kV电压时,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与架空线路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7m,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塔机的吊具或被吊物体端部与架空线路边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参数。总配电箱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大于0.1s且乘积不大于30mA·s;开关箱RCD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潮湿环境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项目须配备RCD测定仪器。

  5.重复接地设置。PE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垂直接地极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项目须配备接地电阻测定仪器。

  6.特殊场所照明安全电压。隧道、人防、高温、潮湿、灯具高度小于2.5m场所照明电压不大于36V;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受限空间不大于12V。

  7.线路设备管理。老化电缆、破损插座及时更换,严禁活动板房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8.持证上岗。电工须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二、吊装作业安全

  1.作业环境管控。大雨、雾、大雪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吊装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当构件吊起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2.承载与支腿管控。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应校核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设牢固。

  3.安全距离管控。塔机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0.6m,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距离≥2m;高塔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塔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2m。

  4.绑扎与吊笼管控。信号司索工应熟悉吊装作业的绑扎方法,正确选用吊索具。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吊运。严禁长短料混装,严禁斜牵斜挂,严禁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严禁起吊钢丝绳直接搭挂于卸扣横销上,严禁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简易搭设非标吊笼进行吊装作业,严禁将箍筋挂成“雨伞状”直接吊装。

  5.持证上岗。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安拆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三、高处作业安全

  1.落实脚手架水平防护措施。对脚手架与建筑物间隙大于150mm的,应严格执行《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采用安全平网或硬质材料隔断防护等措施。

  2.加强电梯井道防护。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且高度不应小于1.5m,井道内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应加设一道安全平网。

  3.强化洞口及临边防护。预留洞口应设置防护栏杆、盖板、安全平网、封堵等防坠落措施;楼梯口、坑(沟、槽)边、楼层边、梯段边、阳台边、平(斜)屋面边等临空一侧应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斜屋面边不应小于1.5m,立杆底端应固定牢固。

  4.规范通道口防护及操作平台管控。通道口应按规定搭设防护棚,其尺寸应满足交叉作业防坠落半径要求。高度2m及以上操作平台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危大工程有关规定管理。

  5.严格人员防护。高处作业人员须规范佩戴五点式安全带,严禁使用已淘汰的三点式安全带。

  6.持证上岗。架子工、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四、市政基槽施工安全

  1.危大工程辨识与管控。基槽开挖深度2米及以上的,须按《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闽建科〔2023〕6号)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深度3米及以上的,须按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及审批,严格落实开挖前施工条件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动工。严禁无方案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工艺。

  2.严格基槽开挖支护。基槽开挖必须严格遵循分层分段、先撑后挖原则,严禁超挖、掏挖等违规作业行为。在受地下水影响地段,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3.基槽周边堆载管控。严禁在无支护基槽周边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范围内堆土、堆料和停放机具。基槽边1m内不得堆载,1m以外堆载高度不得超过1.5m,且严禁重型车辆、机械临近沟槽边缘通行及作业。

  4.强化第三方监测。开挖深度超过3m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基槽,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监测方案,按方案布设监测点并实施第三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边坡顶部位移、沉降、地下水位等,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必须立即停工处置。

  5.严格涉燃安全管控。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三方联审确认机制,未经三方联审确认或联审未通过的,严禁施工动土。

  在抓好上述4个重点领域精准化防控的同时,须一并抓牢抓实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及消防安全、防台防汛等其他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