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泉建规〔202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我市中心市区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问题,确保相关住房政策实施的一致性、连续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廉价房;鲤城区、丰泽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收入群体于2013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市住建局负责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的指导、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核算并收缴增值收益款、回购管理等工作;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负责受理、审核上市交易审批等工作;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申请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廉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为准)。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四、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和共同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关系证件;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共有权属证书);

  3.购房合同(协议,原件或查档件)。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算应缴增值收益款,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起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将应缴增值收益款存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专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申请人缴纳增值收益款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将增值收益款缴入市级国库。

  (五)变更登记。申请人如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在缴纳增值收益款、取得《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后,其房屋性质由“廉价房或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住房”,土地性质保留不变,待不动产交易时,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五、申请上市交易流程

  (一)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共有权属证书);

  3.房屋所有权人和共同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关系证件。

  (二)上市交易审核。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三)备案及登记办理。申请人持上述表格至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备案及登记。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协同联办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税务局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便民服务流程依职责进行审核。申请人待缴纳完相关法定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性质由“廉价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六、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

  (一)廉价房。根据购房协议上载明的“乙方应补足商品房全价差额部分,增值总价按商品房与廉价房房价比率分成,方可办理产权转移”条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增值收益款=原购商品房总价-原购廉价房总额+(房屋上市交易市场评估价格-原购商品房总价)×(1-原购廉价房总额÷原购商品房总价)

  (二)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中“购买满5年(以产权证标注日期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收益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的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缴纳增值收益款=(房屋上市交易市场评估单价-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60%。

  上述原购商品房总价和原购廉价房总额参照所购买廉价房协议书上载明的金额确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参照税务局同时期执行的二手房交易楼盘核定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七、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交易后,个人缴交的公共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九、已购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增值收益。

  十、取得完全产权后,原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的廉价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

  (一)购房人自愿申请退回的;

  (二)经核查,购房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政策性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住房政策性福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符合第十一点规定的情形,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回购,回购价款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列入年度预算。回购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持管理。

  (一)回购价格计算。

  1.属于购房人自愿申请退回的按原价进行回购。

  2.属于第十一条第(二)点情形的,参照《泉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的规定: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2%×使用年限)。

  3.属于第十一条第(三)点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二)回购的房屋,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标准的,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不符合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拍卖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代收专户缴入市级国库。

  十三、符合第十一条第(二)点等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下达回购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并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在其迁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细则出台之前,因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购房人不再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已按取得完全产权的方式将增值收益上缴至原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将增值收益款(包括活期利息)缴交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专户缴入市级国库,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上市交易流程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

  十五、申请人通过申请回购的方式退出已享受住房政策性福利后,如需提供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由市住建局出具已退出享受政策性住房资格的事实情况说明,不作出是否购买政策性住房情况等结论性表述,由使用单位综合认定。

  十六、本细则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细则。

  十七、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附件:已购政策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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