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消防大队、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联合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充电难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内容和流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 、项目报批程序
(一)既有住宅小区。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内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经业主大会授权。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单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经业主共同委托后,由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如已成立)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
1.编制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2.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对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事项进行表决;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小区,经业主共同委托后,由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如已成立)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征求业主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表决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做好小区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
3.组织方案审查。业主表决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方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县级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供电企业等单位根据《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闽消〔2024〕109号)等文件规定对建设方案联合进行审查,并在建设方案联合审查表上明确审查意见。建设联审表经相关单位参会人员签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人签字后盖章确认。
利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新增停放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可按照复合利用、功能兼容的原则合理安排。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住宅小区外、商业区、办公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利用住宅小区外、商业区、办公区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公共开放空间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符合规划的位置编制建设方案。建立由市、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核;住建部门会同消防部门重点对项目消防安全进行审核;住建部门重点对项目停车设施的结构设计进行审核;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公司申请独立用电报装,并根据产权分界做好用户侧产权安全及维护。联审应当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明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划且建设方案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鼓励各市场主体参与公共开放空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二、施工与运营管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应符合《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指南》《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导则(试行)的通知》(闽消〔2024〕10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质量安全管控要点的通知》(闽建安〔2024〕8号)有关要求,重点落实以下环节的工作:
(一)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建设方案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建设。施工现场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施工过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若涉及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吊装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雨天进行露天电焊作业。雷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及作业环境风力达 5级以上,严禁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施工期间,应做到料具分类堆放整齐和“工完场地清”,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有条件的项目应设置临时围挡。
(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如有)、供电企业、运营单位(如有)等单位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对照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对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移交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应在半年内完成移交工作。管理单位应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运维及安全管理工作;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和夜间巡查,定期对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或异常的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四)规范运营。充电设施有运营单位的,要确保支付方法便捷、多样化,严格控制支付界面广告数量,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在醒目位置做好现场公示;鼓励对充电设施产品购置保险,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火灾等事故的予以理赔。鼓励安装直流充电检测一体化设施,并与相关部门、单位实现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
三、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要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既有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5:1(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充电口数量)配建比的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更新完善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一小区一档”台账,补足既有小区充电缺口。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5日止。
附件: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方案联合审查表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表
-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政策解读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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