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城〔202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等5部门联合修订形成如下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方负责筹措。建设方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方负责。
四、资金筹措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名或盖章确认,特殊原因可授权其他人确认,需开具授权函件。
(二)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同梯号出资业主监督。
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等)、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详见附件1),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
1.建设方须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
3.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建设方按程序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对其公示情况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建设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听取异议业主的意见建议,调解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仍有业主异议,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比例的多数业主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出具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同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争议双方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建设方将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公示材料等书面证明;
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及办理建议或司法裁决结果;
3.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
4.合法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规划审查委托书等,报送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抄告本级住建、城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规划审批流程。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资源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基础上,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详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3号)]出具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包含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五)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增设电梯井道施工监管。建设方应切实履行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增设电梯井道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工程监管资料核查。
1.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3.评估结论为可行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鉴定等级为Asu级或Bsu级(I级或II级)的房屋安全性(可靠性)鉴定报告;
4.委托合同,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属地住建、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进行监管与指导;属地城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违反规划擅自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对增设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验收意见负责。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方开展竣工验收。
建设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以下资料:
1.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2.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参与方案初审的单位进行线下部门现场查验,对满足验收条件且增设电梯井口等已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出具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详见附件3)。部门查验通过后,建设方应及时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详见附件4)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八)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建设方已取得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且增设电梯的产品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建设方为业主代表的,须在安装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前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后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设电梯安装完成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委托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
七、不动产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由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宣传引导
各级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广泛宣传,多方协助,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主动介入,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建、资源规划、城管、公积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依法做好本辖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5年7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8日止。《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联合踏勘意见表(样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要点(格式范本)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样表)
4.部门查验意见表(样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