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的通知
泉建规〔2024〕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民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止。后续若国家有政策调整,将另行发文予以修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泉州市统管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的办理。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

  统管区和泉州开发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审批。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受理对象

  按照“谁建设、谁申报;谁所有、谁申报”的原则,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已交付项目由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及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申报。

  五、受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合法有效,内容完整准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1.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工程权属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3.产权人对更名意见不一致的;

  4.相关资料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

  六、许可条件

  (一)拟命名项目。土地为“划拨类型”的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前申报;土地为“出让类型”的项目业主应在拍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申报。

  (二)拟更名项目。需经征求产权所有人意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申报。

  (三)拆迁安置房项目。需征求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意见。                                                                    

  (四)属于意义重大、情况复杂的住宅区、楼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居民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七、办理方式

  申请方可委托1名代理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住建局受理窗口进行申办。

  八、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打印,手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单位指定的委托人须在复印件的空白处签名(材料提交要求详见附件1)。

  九、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住建部门)—审查审核(住建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审批(住建部门)—备案公告(民政部门)。

  十、办理程序

  (一)受理。住建局受理窗口核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对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本服务事项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

  (二)审核。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四、五、九、十、十一条,《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八、九、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下一步办理流程;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要点: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填写内容完整,单位盖章齐全;所申请命名或更名的项目为住宅区或楼宇;根据规划总平面图体现的项目性质和规模,所申请的名称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拆迁安置房项目,从用地红线图认定所涉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已出具相应意见;项目更名需经征求产权所有人意见。

  (三)征求民政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四)审批。结合民政部门意见和审核结论等,同意是否予以命名或更名的结论。

  (五)办结。

  1.窗口经办人根据审批结论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命名或更名批复文件;

  3.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符合要求的《文书送达回执》。

  十一、住宅区、楼宇名称规定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专名的规范要求

  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2.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7.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引起混淆。

  (二)通名的规范要求(详见附件2)

  1.通名应当与住宅区、楼宇的建设规模、功能形态、所处环境相一致;

  2.住宅区、楼宇可选用“楼、厦、小区、花园、新村、院、家、园、苑、寓、郡、坊、舍、居、台、榭、庭、庐、轩、邸、阁、筑、墅、庄、城、都、广场、宫、馆、中心”等作通名;

  3.不得使用“国、邦、州、市、区、县、镇、乡、湾、海、洲、岛、湖、街、门”等行政区划或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作通名。不得使用与国家限制性产业政策不符的“别墅”及特类人员使用的“官邸”等作通名;

  4.当建筑群体规模较大,各相对独立的分区不得在通名后加工程期数命名,但可以按方位次序加“东、南、西、北、中区”或“A、B、C、D区”、“一、二、三、四区”加以区别;

  5.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定应当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DB35/T 1644-2017)要求。

  十二、审批内容

  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命名或更名的结论。

  十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备案公告时间。

  十四、收费标准与依据

  (一)收费标准:无。

  (二)收费依据:无。

  十五、行政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一)申请方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方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方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许可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方如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方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业务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22132267,房地产市场管理科:22178925。

  十七、申请材料下载途径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zfjsj.quanzhou.gov.cn//。

  附件:1.住宅区、楼宇命名或更名申请材料目录

  2.主要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适用范围

  3.住宅区、楼宇名称命名或更名申请表

  4.关于XX(地块)项目地名命名或更名的情况说明(非拆迁安置房项目)

  5.关于XX(地块)项目地名命名/更名的情况说明(拆迁安置房项目)

  6.拆迁安置房项目命名/更名相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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