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泉建规〔2024〕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服务促进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

  (一)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针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应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新建住宅小区应在给水、排水、配电、道路等接入方便且便于分类投放、接驳清运的位置,按“十有”分类屋标准(即有地面硬化、有遮雨功能、有规范容器、有宣传指引、有照明设备、有洗手设施、有排水功能、有监控功能、有消杀设备、有提醒提示),同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原则上每个小区应建设1个分类屋,垃圾量大的小区可按每300—500户增建分类屋。设施的占地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包括分类收集间和分类管理间,其中,分类收集间应设置四类垃圾分类投放区、垃圾容器暂存区、垃圾容器清洗区、洗拖把池;分类管理间应设置洗手池、工具区。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各方主体落实以下工作责任:一是规划设计单位在设计小区使用功能时,应结合小区生活垃圾产生及收集量,按照要求同步设计“十有”分类屋的位置、面积及功能划分。二是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执行的相关规范,分别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建情况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图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借鉴先进做法,运用创新方式实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从根源解决垃圾分类问题。

  (二)在既有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进一步优化设置住宅小区垃圾收集点位,通过楼道撤桶、撤桶并点等方式,确保每个小区至少有1个“十有”分类屋(亭),开放式或垃圾量大的小区可按需(每300—500户)设置1个“十有”分类屋(亭), 分类屋(亭)位置由物业服务企业科学选址并公示后实施。分类屋应配备四类分类收集容器;分类亭应配备厨余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使用专用箱。专用箱箱体颜色标识应与其收集垃圾种类一致,并应与分类屋(亭)整齐并排摆放。物业小区应积极推广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施,提高可再生资源回收质量。

  二、落实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要求

  (一)明确实施主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实施人员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每个“十有”分类屋(亭)配备1位垃圾分类督导员,在垃圾投放高峰期落实“桶边督导”(原则上为早7时—9时,晚7时—9时,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对发现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引导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取证后向所在地县级城管部门报告。垃圾分类督导员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兼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三)推动收集转运。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已分类投放好的垃圾分类交付收运单位的垃圾分类运输车进行收集运输。垃圾收运单位应严禁混收混运,同时建立收运台账,记录垃圾的种类、清运量和去向,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按属地人民政府要求分别交付给有资质收运单位规范收运,物业服务企业如发现收运单位拒不履行标准转运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城管部门处理。收运车辆无法直接到达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附近便于收运车辆到达到的地方设置垃圾分类接驳点,日常在规定的收运时间段通过人拉桶或车载桶方式在接驳点与收运单位做好驳接工作。

  (四)做好设施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收集容器等进行消杀和保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由政府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捐建的分类设施建成验收之后应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养维护。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收集和转运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督导、收集和转运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督促保洁服务外包单位(人员)。

  (五)建立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区域制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或管理制度(包括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党建引领和激励约束等机制),设立电子工作台账。

  (六)强化政策宣传。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生活垃圾分类屋(亭)等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等图文资料。小区、楼幢出入口以及电梯厅等显著位置上应有垃圾分类宣传内容,小区总平图应标示分类垃圾收集点位置,小区绿地、广场等人流量较多区域应有垃圾分类宣传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利用业主群、公众号等载体,常态化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小区每季度开展垃圾分类入户宣传覆盖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应达到25%以上,并定期配合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垃圾分类业务培训和主题宣传等活动。

  三、推动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内容

  (一)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照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要求,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符合要求的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有关事项。垃圾分类工作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合同收费范围。

  (二)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照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垃圾分类的有关事项。垃圾分类工作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合同收费范围。原有物业合同未到期的,垃圾分类工作额外产生的合理费用,经《民法典》规定业主表决通过,可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

  (三)业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城管主管部门要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照垃圾分类标准做好垃圾分类情况摸排,对暂未铺设垃圾分类设施以及已有分类设施但未达到所在地垃圾分类要求的物业住宅小区,按照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配备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整改计划并征求业主意见,逐步设置垃圾分类设施,拒不履行垃圾分类主体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地县级城管部门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履职不到位的,县级住建部门配合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置。

  四、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检查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企业履约“双随机”检查范围,市住建局每季度随机抽取物业服务小区对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垃圾分类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其他事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二)市、县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措施,督促会员企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带动非会员企业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形成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大市场调研力度,结合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监测工作,明确不同基础、不同水平的垃圾分类成本参考价,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参考。

  本文件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止。后续物业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要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要求有变动的,由城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通知到位。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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