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发改、工信部门,供电公司各供服中心、各县级供电公司:
为解决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难问题,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在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区域,按照快慢结合方式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缓解覆盖区域业主(住户)的充电需求。
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等技术文件,分别做好新建住宅小区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配建及接电情况的核验工作。
(二)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既有住宅小区原则上由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统一布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小区为单位推广充电桩“批量申请、统一预安装、一网通办”专项服务(详见附件)。鼓励推广“买车—装桩—充电”的一网通办服务模式。
经测算配电变压器容量足够的既有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向全体业主公示可支持安装名额数量、分配方式并收取业主(住户)的报装申请,业主(住户)报装申请后,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采取“先到先得”、公开抽签等方式公平公正决定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资格。业主(住户)可持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及以上,下同)证明,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出具情况属实证明并批量向供电公司办理用电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相关业主做好充电桩所需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和桥架预安装,充电桩所需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和桥架预安装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安装谁付费的原则由业主承担。供电产权侧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表箱)由供电企业负责安装,按低压“三零”服务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协调路径及相关位置,表箱位置统一布置。
老旧小区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供电公司给予“一户一表”改造和增容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积极引导协调。
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可根据充电需求,按照快慢结合的方式建设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由经营主体委托第三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发改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严格落实充电区域消防设施要求
住宅小区地下、半地下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应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在停车位上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桩申请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的第一责任人,充电桩生产厂商、施工单位、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职责分别做好有关工作。项目完工后,由充电桩申请人牵头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供电公司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方可支持通电投入使用。
二、引导各方主体形成工作合力
(一)业主委员会。对于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行为或要求,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意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支持。无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起业主委员会的职能,支持业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二)建设单位。应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停车位与公共场地,结合需求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对符合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消防等相关标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对不符合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具体情况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并公示告知小区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加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安全监管,严控消防等安全隐患。对无正当理由阻挠按规定进行充电桩建设改造或安全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属地住建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供电公司。各级供电公司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落实便利充电基础设施接网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简化优化充电设施接网报建,缩短建设周期。要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设计水平,推动在符合条件的小区将电表统一安装在地下室,降低群众接线成本和风险。要将既有住宅小区电容改造纳入专项规划,若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因容量等问题不能满足充电设施接入,属于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的,由供电公司发起增容改造流程,满足充电桩用电需求。
(五)充电桩申请人和经营主体。倡导新建的个人桩和公共充电桩具备智能有序功能。具备智能有序功能的充电桩纳入电网统一调控,满足有序充电和电力需求响应要求,确保住宅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三、鼓励创新充电服务商业运营模式
(一)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进行投资建设,推广应用“多车一桩”分时共享模式。
(二)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四、其他事项
本文自2023年9月15日起执行,至2028年9月14日止。各县(市、区)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既有住宅小区充电桩“一网通办”专项服务流程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