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商品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确保房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环节管理
(一)加强采购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采购前应对生产用砂供应商进行考察评审,查明砂的来源,其出厂合格证明的厂家应与采购合同及营业执照相符。要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严禁海砂(包括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二)严把进场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和检验台账制度,做好生产用砂进厂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对进厂(场)的每一批砂均应进行复检,复检内容应包括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天然砂)、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机制砂)等指标。生产用砂经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进厂原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并报告混凝土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和住建主管部门。
(三)加强出场检验
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除了要检验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外,还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预拌混凝土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检测方法采用《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规程》JGJ/T 322(以下简称JGJ/T 322)附录B进行。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的检测不应少于一次,当混凝土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对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
(四)做好行业自律
泉州市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以下简称“混凝土协会”)每年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主任、试验员、技术员组织全覆盖培训,确保试验室试验人员检测技术符合要求。混凝土协会应不定期组织对预拌混凝土会员单位开展检查,对会员单位生产用砂开展抽查抽测,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抽查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经检测氯离子含量超标的,须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属地县级住建主管部门。
二、抓好使用环节管控
(一)落实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供应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用砂进行抽查,主体结构施工期间,每季度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用砂抽样送检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体结构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JGJ/T 322附录B进行,硬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检测方法采用JGJ/T 322附录D进行)。
(二)压实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交货检验环节,按快速测试方法抽测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每个单位工程抽查不少于2次。经检测氯离子含量超标的,须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三、落实行政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
项目业主、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保障抽查抽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大对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用砂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经抽检发现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建局。砂监督抽测的取样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以下简称“JGJ52”)规定,并至少抽取三份样品,一份为按JGJ52做试验的样品,一份为按《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以下简称“JG/T494”)试验的样品,一份为封存样用于检测异议鉴定。取样后盲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按JGJ52和JG/T494检测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机制砂不检测贝壳含量)。
(二)加强市级巡查
市住建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同时,将“硬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纳入综合执法检查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建立预拌混凝土用砂举报制度,鼓励群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举报违规建筑用砂,接受社会监督。市住建局将在官网曝光全市住建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和行业协会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企业名单,并对不合格企业及其供应的房建和市政工程进行重点监管。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对抽查抽测发现以下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1. 生产用砂未按规定登记进厂信息。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统计数据,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砂使用情况一览表”登记的生产用砂按季度统计比实际使用的砂少10%或4000吨及以上的,或者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动态考核记分。
2. 生产用砂经监督抽测不符合要求。监督抽测发现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等指标超过《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第3.1.2条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工程实体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砂质量)》(详见附件2)进行处理,并对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3. 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查找原因消除质量隐患,工程实体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详见附件3)进行处理,同时,依情形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业整顿30-180日。
4. 硬化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责令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对不合格的工程实体按程序予以处置。同时,对负有责任、致使氯离子超标的项目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见证、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第2、3款情形的,还应将该预拌混凝土企业列为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差异化监管对象24个月;差异化监管期间,再次发现的,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予以核查,并按核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表
2.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砂质量)
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