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泉建综〔2019〕19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建筑住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3〕18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规定》等2份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直接反馈泉州市白蚁防治所。

  联系电话:22290021;邮箱:469270110@qq.com

  附件:1.《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规定》

  2.《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1:

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控制白蚁危害,保障房屋建筑住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3〕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委托泉州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实施。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责任和义务

  (四)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企业,实行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制度。

  1.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向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证明,并将经备案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备独立法人,健全的财务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安全的白蚁防治药剂储存仓库、专人管理;

  (4)有白蚁防治相关(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白蚁防治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良好(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其最近服务的白蚁防治企业当时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5)自愿签订并遵守《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2.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固定经营场所和独立安全药剂仓库的证明材料1份;

  (4)员工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5)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自律公约》和《承诺书》各1份。

  3.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五)建立健全房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

  1.严格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2.施工人员专业专职,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施工节点适宜,药物配比标准,用药量准确,施药规范,重点部位不遗漏。

  3.白蚁预防施工前,防治企业应把施工面积、时间、项目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提前报告行业管理部门,以便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防施工应在《预防工程施工记录表》记录清楚并签字认证、拍照存档。

  4.有完整的技术、施工、药品合格证书等材料,施工验收合格的白蚁预防工程,行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屋白蚁预防证明》。

  (六) 建立药剂进出仓领料管理制度。

  白蚁预防用药的选择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使用的白蚁预防药物,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 (登记范围包括白蚁预防)、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销售的药物。同时应当建立药剂进出仓台帐、领料签字等管理制度。

  (七)实行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及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

  1.实行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规范的《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一式5份;

  (2)包治资金存入行业管理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企业三方监管白蚁防治企业专用账户的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总平面图;

  (4)《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信息表》;

  (5)《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行业管理部门核对材料合规、无误后,给予备案。

  2.实行包治基金专项管理制度。

  (1)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应从收取的房屋白蚁防治费中提取20%作为包治基金,存入行业管理部门、开户银行、白蚁防治企业三方监管白蚁防治企业专用账户,作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的包治专项经费。

  (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从行业管理部门颁发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15年包治期内负责无偿复查、灭治,并做好《复查记录》。复查、灭治处理后,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签字认证,并拍照存档。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按规定同意其启用包治基金,前5年不启用;6至10年,每年启用1/15;11至15年,每年启用2/15。

  (4)在原白蚁防治企业未能履行包治义务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在“红榜”企业中择优选择他人代履行包治义务,并将相应的包治资金划转到对应的监管账户。

  三、监督管理

  (八)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按照“每月一检查、每季一通报、半年一排名、全年检查覆盖不少于两次”的原则,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等形式,规范监管执法检查。

  监管执法检查依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均在平台进行和记录,做到检查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1.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内业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以半年为一个检查周期,每月在应检查的企业中随机抽出三家进行检查,可视企业数量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新备案的企业当季度安排检查,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在《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检查记录表》(《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附表1)上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2.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不定期的日常执法检查。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接到房屋白蚁防治企业进行施工作业报告后,每半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在一个检查周期内,没施工作业的,以所有受检企业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其当期的检查得分,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在《泉州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附表2)上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九)实行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根据经确认的执法检查记录,对照《泉州市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量化指标,给予被检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客观的信用评分、记录,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建立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每个月10日前把上个月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住建局法制科,并及时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更新调整。

  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把上季度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到市住建局法制科,经审定后公开向社会通报。

  每年的一月份、七月份把半年来的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汇总、排名报送到市住建局法制科,经审定后,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方网站或其它主流媒介发布。

  四、奖惩措施

  (十一)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加强信用综合评价成果的运用。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且得分为前三名的企业,列入“红榜”,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上给予适当优先等激励措施。

  2.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企业,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时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督指导,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促其力争上游。

  4.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管,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5.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加强监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列入“黑名单”、撤销备案等处罚。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列入“黑名单”处罚。

  (2)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间内,不得新承接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其推荐的检查专家停止专家的检查工作,从业人员2年内不得服务于其它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同时,加强监管,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3)连续2次列入“黑名单”的,撤消其备案。被撤销备案的,不得从事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其已承接的、还没取得《房屋白蚁预防证明》的白蚁预防工程和已取得《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应履行包治义务的白蚁预防工程复查工作均由行业管理部门在“红榜”企业中择优选择继续完成,并将相应的防治资金划转到对应的监管账户。其推荐的检查专家移出专家库,从业人员3年内不得服务于其它房屋白蚁防治企业。

  6.按原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附则

  (十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管理,推进白蚁防治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维护白蚁防治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13〕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日常信用行为、房屋白蚁防治质量、客户评价等方面的量化评分。

  (四)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评价情况上报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汇总。

  (五)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照本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评价,及时更新被评价企业的信用信息,切实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评价方法

  (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依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1.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内业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检查记录表》(附表1)。

  2.对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的监管执法检查主要采用不定期的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参照《泉州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附表2)。

  (七)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依据《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附表3),对参评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日常信用行为和白蚁防治质量等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企业首次参评时的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100分,评价后的信用综合评价分为下一次评价的起评分。

  量化评分内容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防治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对企业内业检查分为4部分,分值分配为:从业资格30分,质量保证体系25分,药剂管理25分,合同履行20分。对施工现场检查分为5部分,分值分配为:合同25分,人员10分,药剂20分,方案10分,施工35分。每次检查各部分的扣分不超过该部分分配的分值。

  (八)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公布一次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和排名。信用综合评价分由市白蚁防治所根据检查情况量化评分,实时更新。

  (九)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评价总分值分为5个等级。

  1.优秀:综合评价分值90分以上的;

  2.良好:综合评价分值80-89分的;

  3.合格:综合评价分值70-79分的;

  4.基本合格:综合评价分值55-69分的;

  5.不合格:综合评价分值54以下分的。

  三、信息采集

  (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日常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十一)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本市开展白蚁防治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表4)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申报。

  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半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十二)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白蚁防治活动中受到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三)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白蚁防治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泉州市白蚁防治所申报。

  (十四)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结果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五)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承诺、公约等原因受到相关方投诉,被市住建局或市白蚁防治所查实的,由市白蚁防治所主动采集记录。

  (十六)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四、信息审核和管理

  (十七)泉州市白蚁防治所接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将评价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十八)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白蚁防治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十九)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电子数据、影像等资料由市白蚁防治所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十)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泉州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五、异议处理

  (二十一)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十二)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二十三)泉州市白蚁防治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意见,并在做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二十四)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但暂不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方网站或其它主流媒介发布。

  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在做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十五)生效的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评价运用

  (二十六)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市住建局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官方网站或其它主流媒介发布。

  (二十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督管理和建立房屋白蚁防治企业“红黑榜”的重要依据。

  1.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且得分为前三名的企业,列入“红榜”,进行通报表扬,鼓励政府投融资项目、自主发包业务及邀请方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红榜”企业承接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并可以推荐2名检查专家。

  2.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良好等级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各级荣誉评选,办理合同备案等手续时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3.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加强监督指导,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促其力争上游。

  4.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加强监管,给予通报批评。

  5.按原建设部第130号部令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级,或者有下列“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 “黑名单”。

  (1)未经备案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白蚁防治企业备案资格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备案资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资格的;

  (4)为建设(开发)单位提供虚假白蚁防治材料的。

  (二十八)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同时,评价其从业人员综合信用,从业人员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其服务的白蚁防治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

  七、附则

  (二十九)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检查记录表

  2.泉州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

  3.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4.泉州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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