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3000-2023-00322
- 备注/文号:泉建办函〔2023〕1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9
郑成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电梯使用功能及落实安全责任的建议》收悉。您提出的建议非常为老百姓着想,切实中肯,我局受益匪浅。现将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梯困人、电梯急坠等安全事故频发,令人揪心,电梯安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物业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在实际的管理中,采取了多种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一、完善电梯使用功能
2019年,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的通知》(闽建科〔2023〕15号),明确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电梯设计,人性化布设电梯,有地下汽车库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均应通至地下汽车库。为进一步提升高层住宅设计品质,我局联合市资源规划局出台《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也明确规定住宅公共电梯均应通达每层地下车库,同时严格要求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落实相关规定,从设计源头抓起,避免再出现一部电梯到地下室,一部电梯到一层的现象。
二、强化物业小区安全监管
每年开展物业小区“双随机”检查,要求各物业企业聘请专业维保公司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制定和完善物业管理小区电梯使用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和定期维护保养,在电梯轿厢公示年度检验标识、紧急救援电话和使用注意事项。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明确与维保单位的责任,加强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监督,同时加大对小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电梯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短期内多次出现故障或出现急速下坠等重大故障的,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用于维护改造电梯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自2019年《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有待规范,一边是小区公共收益去向不明,一边是小区电梯因缺乏资金维护日益老旧。为此我局持续开展公共收益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物业企业对2019年以来小区内的公共收益情况自查并上报,同时将公共收益中属于业主的部分移交给小区业委会,未成立小区业委会的,统一缴存至住建部门公维金账户。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公共收益可用于提升电梯使用功能,解决部分电梯未通到地下室的问题。
四、推行电梯安全公共责任险
指导市物业行业协会与电梯保险公司洽谈,引导管理区域内有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团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购买电梯公共责任险。通过引导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公共责任险,逐渐提高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救助赔付能力。目前,全市物业小区1万多部电梯基本都投保了电梯公共责任险。
五、简化紧急情况下提取公维金手续
为保证公共物业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更新与改造,我局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上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简化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使用申请程序的通知》,明确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维金的几类情形,将“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列入公维金紧急提取范围,由申请人将情况书面报告社区,由主管部门或社区出具紧急维修必要性证明,由不少于5名业主现场勘察并签字,提供公维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和维修合同,即可提交公维金紧急提取申请。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责令开发商对已经建造完成正在使用的无未到地下室的电梯进行改造,省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的通知》(闽建科〔2023〕15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对于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项目,鼓励执行本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依据职责,继续会同各有关部门一同做好小区安全监管工作,也感谢您对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关注与支持,请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蔡海鸿
经办人员:张亮平
联系电话:22178923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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