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1000-2024-00155
- 备注/文号:泉建房〔2024〕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以及《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体管理
(一)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一是办理登记。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二是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泉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通过以上渠道获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企业信息申报,完成开业报告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手续。
(三)规范房源委托业务。一是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和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现场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二是未完成开业报告手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及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任何平台上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二、实施网格管理
(一)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基层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务,及时掌握房屋出租情况,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二)拓宽租赁监管视野,激发物业动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并督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对租赁信息进行登记造册,通知租赁当事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每月将租赁信息更新汇总报送至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和公安机关。
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旦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员信息被处罚的典型案例进行宣贯,通过在小区公告栏、电梯广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处罚案例情况,宣传相关法律义务和违法后果,真正实现“处罚一起,曝光一起,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三、强化行业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一)住建部门负责商品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督管理,落实商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对未完成开业报告手续的住房租赁企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住房租赁企业的重点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广告违法、价格违法、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督促出租方履行自主申报责任,落实“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对未及时、如实申报流动人口信息,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处。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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