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0200-2022-00027
- 备注/文号:泉建综〔202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2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泉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函告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一)为做好泉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规范泉州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三)专家受泉州市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委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在消防审验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四)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专家库建设
(五)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参加、择优入库、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专家按以下行业或专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等。
(六)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1. 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身体健康,具备现场检查的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3. 熟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的丰富工作经验;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
(七)专家入库程序。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市住建局根据推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筛选,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入库。
(八)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专家库人员,不定期增补、解除专家资格。
三、专家选取与使用
(九)泉州市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下列活动,可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相关技术服务;
2.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采取专家专项论证的技术问题和课题研究;
3. 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4.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委托或邀请参与的其他技术服务活动。
(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2. 合理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成员(同一事项确需多次邀请专家参与的,可仅在第一次随机抽取专家),原则上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专家抽取后应提前1-2天通知专家,若专家无法到岗,需提供无法到岗说明函件,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3. 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十一)专家权利
1. 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2. 向泉州市各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 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获取消防审验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等;
4.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5. 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十二)专家义务
1. 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涉及消防有关问题的解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2.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3. 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依法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结论负责;
4.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验收、论证等结果公布前不得违规向社会公开专家组意见或结论;
5. 遵守回避规定,存在第十条第三款回避情形的,应当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6. 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7. 参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前应对照工作纪律要求进行自查,签署承诺书,加强自律;
8. 协助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9. 珍惜和维护泉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声誉。
四、专家库管理
(十三)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
(十四)县(市、区)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可向市住建局报送增补、调整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十五)专家库成员出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1.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2. 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3. 故意隐瞒与项目利害关系的;
4. 不遵守保密规定,向外界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 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
7. 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的;
8. 其他符合退出专家库条件的。
(十六)专家出库程序:
1. 核实。由市住建局核实相关情况。
2. 告知。由市住建局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十七)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 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3. 履行职责的能力;
4. 执行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十八)专家库成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二十) 国家、省对消防审验技术专家及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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