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0200-2020-00127
    • 备注/文号:泉建审批[2020]1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4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0-09-07 11:15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泉建审批〔2020〕13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操作规程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建筑市场行业监督管理,净化全市建筑行业市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针对市场存在申报弄虚作假乱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凡建筑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业绩、职称证、学历证等企业申报材料)发函核实,如函复结果明确为假的,遵照以下操作规程执行: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操作规程:

    1.发函核实建筑业企业申报材料(包括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业绩、职称证、学历证等企业申报材料),如函复结果明确为假时,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行政审批平台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2.根据函复结果为假的书证材料,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并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三日后,若申请企业未提出有效申辩陈述的,将发文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局网站公开公示;若申请企业提出有效申辩陈述,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一步核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印发后,在福建省行政审批平台设置“企业限制名单”,限制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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