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
1.在2022~2023年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按30%比例执行,2024~2025年开工建设的按40%比例执行。2022年以前国有出让的土地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的,参照执行。
2.文件中的民用建筑分类,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二、加大国有投融资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工作力度。
1.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有投融资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推广装配式钢结构体系、竖向预制剪力墙体系、装配式装修体系、智能建造技术以及绿色建材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新建国有投融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项目应全面实行装配式全装修。
2.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包含不限于: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以及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隔震减震、预应力技术、成品钢筋配送、施工现场“机器代人”等创新集成应用。
三、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
1.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试点,要求试点项目应选取技术工艺可靠、结构安全性高的结构体系,所采用结构体系技术应具有国家、行业团体或福建省已出台的技术标准。
2.洛江区、永春县2022~2023年每年试点竖向混凝土构件预制化项目不少于2个,其它县(市、区)不少于1个。全市2022~2023年新增试点项目不少于10个,并逐年稳步增加。
3.加大装配式钢结构体系、装配式装修体系的推广应用,2022~2023年试点项目各不少于2个,并逐年稳步增加。
四、加强装配式建筑前期审批管理。
1.采用审核制的国有投融资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前期的审批管理。
2.采用备案制的国有投融资项目由各级国有企业明确内设的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项目管理方法执行。
五、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管理。
1.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图施工的项目,或未进行设计变更擅自更改装配式建筑方式的项目要立即督促整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依法给予查处。
2.建设单位申请提前预售的,应提交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设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及首层(段)验收手续。
六、做好装配式建筑验收闭环管理。
1.采用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前应先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认定;住建主管部门在联合验收前应对该项目装配率等指标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抄告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2.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闭环管理,对未按装配式建筑政策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实施的各方责任主体,记录其不良行为,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查处。
七、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1.每季度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或未按本规定执行管理工作要求的部门进行约谈。
2.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结合属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规划可自行制定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