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5-25 10:30 浏览量:

关于《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的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按照局领导部署,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综〔2017135号)施行以来的情况和存在问题,我局认真研究,修订形成《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和《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规定包括总则、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奖惩措施、附则等5个部分。

1.总则

本部分主要是本文件规定的制定依据、实施范围、责任分工等。

2.责任和义务

本部分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中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1. 应当将物业服务重要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2. 应当按规定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3.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前往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并自行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注册4. 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5.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6. 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等工作

3.监督管理

1)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以及“双随机”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2)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实行“一年两通报”制度,每年1月份和7月份在局官方网站公布量化评分、信用评价和排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奖惩措施

本部分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奖惩措施:

1)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2)对“红名单”企业采取发文通报表彰、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适当加分等奖励措施。

3)对于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将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制其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处罚措施。

4)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且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

5.附则

本部分是该文件的解释权主体、施行时间。

(二)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本意见包括总则、评价办法、备案管理、信息采集、异议处理、信用评价、评价运用、附则等8个部分。

1.总则

本部分主要是本文件规定的制定依据、实施范围、责任分工等。

2.评价方法

本部分主要明确了各级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的“一年两通报”制度,每年1月份和7月份在局官方网站公布量化评分、信用评价和排序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备案管理

本部分明确了我市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负责制,并规定了合同备案具体时限要求。

4.信息采集

本部分规定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包括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及时填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住建部门应加强同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的联动,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异议处理

本部分规定了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的公示要求和对异议申请、异议复查的处理。

6.信用评价

本部分规定了信用信息得分的评价标准和信用等级划分的分数区间,并规定了6项直接被列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明确了各类加分、减分的情形。

7.评价运用

本部分明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打印信用等级的渠道、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并提出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2)对“红名单”企业采取发文通报表彰、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适当加分等奖励措施。

3)对于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将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制其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处罚措施。

4)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且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

8.附则

本部分是该文件的解释权主体、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