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事项。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实施部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申办材料目录
1.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执法流程
1.行政强制措施流程: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强制执行流程:作出行政决定→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
七、办理期限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电话:0595-22178985
十三、办公地址、电话、时间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六楼、七楼。
办公电话:0595-22178985、22178986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实行夏令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时间除外
十四、流程图
1.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2.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