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国务院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6.《注册建筑师条例》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物业管理条例》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2.《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6.《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7.《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8.《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10.《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2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4.《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8.《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3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3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8.《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39.《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40.《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4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4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3.《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4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4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4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三、实施部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条件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条件的,予以立案。
五、申办材料目录
1.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2.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制作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执法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处罚事先告知→听证(适用听证范围且当事人提出)→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归档。
七、办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
十一、救济渠道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电话:0595-22178985
十三、办公地址、电话、时间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A栋六楼、七楼。
办公电话:0595-22178985、22178986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实行夏令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时间除外
十四、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