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
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制定了《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2份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直接反馈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
联系电话:22178923;邮箱:qzwyjgk@163.com
附件:1.《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
2.《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1: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整洁有序、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排水设施疏通、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1.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服务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收方式等。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经理备案。
(七)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企业备案。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
(十一)物业服务行业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项目的基本制度、公共区域保洁、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绿化管理、小区文明建设等6个方面。
(十二)各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采取“每月检查、每季通报、每半年排名公布、每年检查覆盖”的方式。
(十三)依托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完善“物业管理专家库”和“物业项目库”。物业服务行业检查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双随机”的检查方式,并实施量化评分、信用评价。检查结果作为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
(十四)检查项目和检查人员从“双随机平台”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由物业主管部门和我市物业管理专家组成。
(十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与工作任务涉及的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平性的,应当回避;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八项规定”。
(十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分别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 qzjsj.gov .cn)中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公布物业服务企业量化评分、信用评价、排序结果。
四、奖惩措施
(十七)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十八)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信用“红名单”,并采取发文予以通报表彰、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中适当加分等奖励措施。
(十九)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注册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将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限制其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处罚措施。
(二十)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除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外,且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参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等。
非注册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备案的,还需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在原备案所在地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二十一)服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应依法予以追责。
五、附则
(二十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
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建部门)依据本意见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的表彰、业绩以及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所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建部门贯彻执行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构建全市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并积极做好信用综合评价的配合工作。
二、评价办法
(六)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意见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价。
(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半年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八)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每半年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综合评分,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分别在“系统”中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量化评分、信用评价、排序结果。
三、备案管理
(九)实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新建楼盘出售前,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于受理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备案证明。
(十)推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负责制(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采集、记录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签定后,应当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备案登记。
项目经理变更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企业备案,方可在当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四、信息采集
(十三)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及项目经理管理服务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通过“系统”采用信息化报送,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建部门、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
(十四)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经县(市、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包括:
1.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地及其他有关信息;
(2)项目经理:姓名、性别、身份证、学历情况、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信息。
2.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以及获得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或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3.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或刑事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十六)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住建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十七)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1.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级住建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3.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4.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5.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外地所取得的本条第1至第3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本市相关信用信息。
(十八)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应当于信用评价活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绩信息录入“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住建部门应当于信用评价活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审核。
(十九)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各级住建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
3.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4.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十)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市综合执法、消防、民政、工商、物价、质监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五、异议处理
(二十一)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企业或个人对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记录信息的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相关的住建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二十二)企业或个人对县(市、区)住建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建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住建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二十三)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六、信用评价
(二十四)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业主和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得分按照《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信用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确定,并综合评定其信用等级。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得分在11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得分在101分至11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得分在95分至10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
信用得分在60分至94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
(二十六)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C级:
1.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2.经行政机关确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4.被各级住建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
5.拒不参加信用信息检查的;
6.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二十七)物业服务企业跨区域备案分公司的信用减(加)分同时记入母公司的信用减(加)分。母公司或单一项目信用减(加)分值=分公司或单一项目减(加)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或单一项目建筑面积÷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业服务项目总建筑面积)。
(二十八)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全市实行统一评价标准,并遵守以下要求:
1.业绩信息确认应以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为准,其中:表彰文件仅限各级政府部门(含工、青、妇)的表彰和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其他单位作出的表彰不予加分。
2.奖励或处罚对象是企业的(即以企业名称一致),直接按对应编码分值加、减分;奖励或处罚对象是项目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二十七条计算公式折算分值;奖励或处罚对象是项目经理的直接按对应编码分值加、减分;奖励或处罚对象是其他个人的,不予加、减分。
3.企业参与行业内外各类竞赛(比赛)活动获得团体赛前三名的,记入企业分值;项目经理参与竞赛(比赛)活动获得前三名的,记入项目经理分值;其他个人参与单项竞赛(比赛)获奖不予加分。
4.物业示范项目加分仅限上年度新考评通过的示范项目(按项目直接计算企业分值),复检项目不予加分。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证书颁发日期为记分期,证书有效期内的复检不予加分;
6.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先进典型,内容具有正面、积极意义且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方予以加分;
7.以季度或月进行考核评比的,应当以全年考核频次的比例折算分值;
8.企业未按规定在《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泉州市物业资质系统》中填报上年度年报、季报的,年报按一分扣减,季报按0.25分扣减。
(二十九)各级住建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的其他不良行为,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减分。
若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实已尽职尽责的,不予信用减分。
(三十)对于整改事项,项目经理已书面上报整改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拒不落实而导致未能有效整改到位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聘任项目经理并办理项目经理备案登记的,该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全部承担,对应的减分值直接记入该企业。
(三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提交不良行为信息。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应扣减分的两倍计入减分项。
(三十二)公安、城市综合执法、消防、民政、物价、工商、质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的依法查处或通报并函告住建部门的,由住建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七、评价运用
(三十三)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系统授权打印本企业信用等级。
(三十四)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十五)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三十六)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信用“红名单”,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2.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发文予以通报表彰;
4.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5.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AA级加1分,AAA级加2分;
6.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十七)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十八)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2.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限制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4.限制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5.限制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6.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7.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全市通报批评;
8.连续3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三十九)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同时,有以下行为的企业直接纳入黑名单:
1.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连续三次未按规定缴存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的;
2.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参与沙霸搬霸等违规经营等行为的;
3.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4.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与业主发生严重冲突,经公安机关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承担主要责任的;
6.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他应退还费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8.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9.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0.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更迭时,损毁物业项目共用设施设备的。
对黑名单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2.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3.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
4.不得参评各类创先评优活动;
5.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6.连续2个评价周期内被评为C级的,须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7.非注册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企业备案的,须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市住建局还将发函至该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提请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8.对于存在上述第6款、第7款情形的项目经理,市住建局将把其列入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处理。
(四十)项目经理依据其信用等级,给予以下处理:
1.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发文进行表彰,并在申报物业专家或各类评先评优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项目经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B级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约谈;
3.对于信用等级连续2个评价周期为B级的项目经理,全市通报批评;
4.对于信用等级连续3个评价周期为B级的项目经理,直接列为C级。
5.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项目经理,于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项目经理备案登记。
(四十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必备要件。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上个信用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物业服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上个信用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八、附则
(四十二)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附表: 泉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
记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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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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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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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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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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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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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加分(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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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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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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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务院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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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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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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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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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务院住建部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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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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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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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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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务院相关部(委)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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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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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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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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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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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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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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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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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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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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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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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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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住建厅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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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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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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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7
|
获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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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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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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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8
|
获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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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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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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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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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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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10
|
获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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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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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11
|
获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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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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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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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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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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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13
|
获得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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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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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114
|
获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QZWYXY1115
|
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QZWYXY1116
|
获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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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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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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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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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加分 (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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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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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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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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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ZWYXY1202
|
当年获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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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QZWYXY1203
|
当年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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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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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QZWYXY1204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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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QZWYXY1205
|
企业先进典型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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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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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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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206
|
企业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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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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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YXY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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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先进典型被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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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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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QZWYXY1208
|
当年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企业信用减分 (一类)
|
QZWYXY2101
|
违法违规
|
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4
|
QZWYXY2102
|
(前期)物业合同期满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4
|
||
QZWYXY210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小区已按法规要求选出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企业拒不撤出,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
-4
|
||
QZWYXY2104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
-5
|
||
QZWYXY210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4
|
||
QZWYXY2106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4
|
||
QZWYXY2107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4
|
||
QZWYXY2108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4
|
||
QZWYXY2109
|
侵占、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
|
-4
|
||
QZWYXY2110
|
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11条
|
-4
|
||
QZWYXY2111
|
不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11条
|
-4
|
||
QZWYXY2112
|
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42条
|
-3
|
||
QZWYXY2113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
|
-3
|
||
QZWYXY2114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企业信用减分 (一类)
|
QZWYXY2115
|
违法违规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
-3
|
QZWYXY2116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
|
-3
|
||
QZWYXY2117
|
未按实、按合同约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公共费用的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
-2
|
||
QZWYXY2118
|
企业受到各级相关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
|
本意见规定
|
-4
|
||
QZWYXY2119
|
企业受到各级相关部门批评通报的(以文件认定)
|
本意见规定
|
-3
|
||
QZWYXY2120
|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企业违约应当承担责任的
|
本意见规定
|
-4
|
||
QZWYXY2121
|
未按规定办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
|
本意见规定
|
-3
|
||
QZWYXY2122
|
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变更信用信息、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
根据《统计法》第7条及本意见规定
|
-1
|
||
企业信用减分 (二类)
|
QZWYXY2201
|
其他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意见规定
|
-2
|
QZWYXY2202
|
因企业原因被投诉举报且逾期未整改的
|
本意见规定
|
-2
|
||
QZWYXY2203
|
经查证属实的企业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
|
本意见规定
|
-2
|
||
QZWYXY2204
|
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2205
|
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2206
|
未经双方约定,擅自收取或提高相关费用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2207
|
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2208
|
在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4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企业信用减分 (二类)
|
QZWYXY2209
|
其他 |
未将公共收益存入指定账户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3
|
QZWYXY2210
|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2211
|
未开展公益广告宣传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
|
||
QZWYXY2212
|
聘用处于信用黑名单惩戒期间项目经理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项目经理信用加分(一类)
|
QZWYXY3101
|
表彰
|
获得国务院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5
|
QZWYXY3102
|
获得国务院住建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4
|
||
QZWYXY3103
|
获得国务院相关部(委)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4
|
||
QZWYXY3104
|
获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4
|
||
QZWYXY3105
|
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
|
||
QZWYXY3106
|
获得省住建厅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
|
||
QZWYXY3107
|
获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
|
||
QZWYXY3108
|
获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3
|
||
QZWYXY3109
|
获得省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
|
||
QZWYXY3110
|
获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
|
||
QZWYXY3111
|
获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
|
||
QZWYXY3112
|
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2
|
||
QZWYXY3113
|
获得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QZWYXY3114
|
获得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QZWYXY3115
|
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QZWYXY3116
|
获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的
|
根据相关表彰文件
|
+1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项目经理信用加分(二类)
|
QZWYXY3201
|
业绩
|
本人任职期间,所在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3
|
QZWYXY3202
|
本人任职期间,所在物业服务项目获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2
|
||
QZWYXY3203
|
本人任职期间,所在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
|
||
QZWYXY3204
|
本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3
|
||
QZWYXY3205
|
本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2
|
||
QZWYXY3206
|
本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
|
||
QZWYXY3207
|
本人在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根据相关业绩材料
|
+1
|
||
项目经理信用减分(一类)
|
QZWYXY4101
|
违法违 规行为
|
未建立业主投诉(客服需求)登记处理、回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QZWYXY4102
|
未建立房屋装修登记及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03
|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资料档案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04
|
未按规定开展年度业主满意度调查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05
|
未公布服务电话、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06
|
相关人员未能掌握设施设备操作技能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项目经理信用减分(一类)
|
QZWYXY4107
|
违法违 规行为
|
电梯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验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2
|
QZWYXY4108
|
未按规定对共用设施设备、设备用房进行日常管理、维修保养、运行巡查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2
|
||
QZWYXY4109
|
设备用房堆积杂物或环境卫生差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10
|
设备用房未公示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操作人员证件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11
|
多处电梯轿厢未公示年度安全检验标识的、紧急救援电话和使用注意事项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12
|
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13
|
消控室、监控室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记录值班情况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2
|
||
QZWYXY4114
|
对车辆堵塞小区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等行为未能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4
|
||
QZWYXY4115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4
|
||
QZWYXY4116
|
对正在实施的违章建设(搭盖)行为未能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4
|
||
QZWYXY4117
|
未制定台风、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2
|
||
QZWYXY4118
|
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危险品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2
|
||
QZWYXY4119
|
未能按规定规范管理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小区的施工行为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0
|
公共区域内多处车辆未按有序停放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1
|
公共区域多处暴露垃圾或保洁差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2
|
公共区域内多处堆放杂物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记分类型
|
记分编码
|
记分项目
|
记分内容
|
记分依据
|
记分值
|
项目经理信用减分(一类)
|
QZWYXY4123
|
违法违 规行为
|
建筑(装修)垃圾混堆生活垃圾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QZWYXY4124
|
建筑(装修)垃圾未及时清运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5
|
未建立四害消杀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6
|
未按要求对生活水箱进行清洗并检测水质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7
|
景观水系(水池)存在漂浮垃圾或水体浑浊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8
|
多处乱张贴(乱涂写)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29
|
公共绿地存在被改变用途、破坏、占用等现象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30
|
公共绿化未设置爱护绿化提示牌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QZWYXY4131
|
公共绿化未适时修剪、清除杂草的
|
《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
|
-1
|
||
项目经理信用减分(二类)
|
QZWYXY4201
|
其他不 良行为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4
|
QZWYXY4202
|
业主、使用人集体投诉但项目经理对投诉事件没有进行及时处理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3
|
||
QZWYXY4203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频发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2
|
||
QZWYXY4204
|
采取停水、停电或其他违规方式催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