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泰科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2024年7月至12月间,你公司为泉州市丰泽区南丰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照规定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经丰泽区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
我厅依法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罚告〔2024〕00016号),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罚告〔2024〕0001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书面陈述或申辩请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