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省委及市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府政策规定。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和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全市房地产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面积管理等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依法依规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依法依规会同有关部门履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收益管理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中心市区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组织实施、监督考评、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城市体检评估、城市更新、建筑风貌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参与城乡建设有关规划编制、审核工作。
(七)承担市城市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城市新区和重大片区、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八)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实施。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和住宅风貌管理。
(九)负责规范全市工程建设体系工作。依法执行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指导和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推进城镇生活减排相关工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建筑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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