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劳务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
2.1 企业需具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2.2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2.3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2.4 允许省内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勘察时间10年及以上。
3 程序和时限
3.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3.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4.3材料格式要求
4.3.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备案表应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同时也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4.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4分类提交申请材料
4.4.1 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2 下列情形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
(2)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
4.4.3下列情形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1)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
(2)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
(3)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
4.4.4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4.4.5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整体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4.4.6企业工商注册地从外省变更至本省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4.5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4.6 实行电子化申请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5 申请材料清单
详见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6 申请材料审查
6.1 审查方式
6.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6.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6.2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技术装备
6.2.1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为准。勘察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暂时不考核注册资本金。
6.2.2 主要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6.2.3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3 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年龄
6.3.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6.3.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5个月(含当月)中的连续3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3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6.3.3 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3.4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6.4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解释
6.4.1 注册人员: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6.4.2 非注册人员:指按照“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6.4.3 技术负责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6.5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时,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6.6 专业技术职称
6.6.1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我省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含职改领导小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领导小组。即证书编号为闽G、闽Z系列)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
6.6.2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6.7 非注册人员
6.7.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6.7.2 职称证书未注明工作单位的,应由其所工作过的勘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出具从事勘察实践(经历)的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
6.7.3 专业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工程勘察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2)。
6.8 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
6.8.1 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近5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申报年度为2013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6.8.2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业绩可为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6.8.3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业绩,应为该专业独立项目业绩。如,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时,工程物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应为工程物探项目业绩。
6.8.4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时,注册人员业绩总和应涵盖所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业绩类型。
6.8.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3)所填报的业绩非申请资质单位完成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由承接该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在专业技术人员经历证明中已出具的,不必重复提供)。
(1)在我省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作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2)在我省甲级、乙级、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作为申请相应行业资质及对应资质等级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6.9 技术工人证书
6.9.1 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9.2 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
6.9.3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