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人社文〔2024〕17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按《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我市继续实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代替工资保证金制度及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在操作细则出台后,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仍按《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1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工资保证金使用的依据。
四、除以上第二、第三点外,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与《省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省实施办法》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