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各银行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销售代理中介机构,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闽建房〔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对《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泉建房〔2021〕7号)进行修订,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盖章反馈市住建局。
电子邮箱:qzfgkf@163.com。
附件:《泉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