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的通知
泉建房〔2015〕17号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市直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买卖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我市将全面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7月份试运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买卖合同。
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存量房网签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的存量房网签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负责中心市区(鲤城、丰泽、经济开发区)的存量房网签备案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存量房网签备案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泉州市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由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师院以及泉州市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毕,各地均可联网使用。石狮市、南安市、 曰 县三个地方采用自行开发的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应确保存量房数据与市级对接。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网签前,应当向属地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户入网认证手续,方可使用网签备案系统。申请入网认证需持有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备案条件按《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房[2007]255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的规定执行。
经纪机构向属地县级以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户入网认证手续后,符合入网条件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将获得专用密钥,供登录操作系统时使用。取得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将通过网上平台向社会公示。取得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五、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房地产权属证明,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查询房地产权属状况。对不符合委托条件的房屋,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符合委托条件的,经纪机构通过网签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提交到市住建局即可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挂牌发布房源信息。
六、出售房屋在网上操作系统挂牌应发布下列信息:
(一)房屋用途、坐落、面积、结构等主要自然状况;
(二)房屋挂牌价格、买卖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人员;
(四)其它相关信息。
七、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经纪机构约定独家委托的,不得再通过其他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未约定独家委托,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多家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由第一家受委托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其他经纪机构不能修改房源信息。
八、房源信息发布后,委托人拟变更委托内容的,应与经纪机构协商后,由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办理变更手续。
九、房地产权利人不通过经纪机构,需在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自行发布房产买卖信息的,可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属地登记机构确定的服务点申请办理。
十、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后,可按以下方式撤销:
(一)自动撤销
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发布的房源已签订买卖合同、发布的房源在发布期间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的,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将自动撤销。
(二)协商撤销
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由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撤销。
(三)强制撤销
委托人需要撤销又与经纪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或经纪机构不提供撤销服务的,委托人可向属地登记机构申诉,查实后由属地登记机构强制撤销。
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机构应当再次比对房屋权属状况,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完成网上签约,由经纪机构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提交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经纪机构应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
十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在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手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注销买卖合同的备案信息。
买卖合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解除的,可由单方执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十二、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未通过经纪机构而自行成交的,可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签署《自行成交声明》后,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确定的签约服务点代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打印书面合同并签名或盖章,并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表格。中心市区(鲤城、丰泽、经济开发区)的存量房网签的签约服务点由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负责。
买卖双方由经纪机构促成买卖事实,又签署《自行成交声明》的,买卖过程及买卖后就标的房产的权属问题、资金交付等事项与该经纪机构发生纠纷的,买卖双方需自负其责。
买卖双方由经纪机构促成买卖事实,又签署《自行成交声明》的,一经发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行为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十三、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中提供的《存量房委托洽谈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系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
十四、对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代理业务申请,房地产买卖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十五、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网签操作资格。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