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这些资金由业主在购房时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部分和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通常遵循“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业主权益的保护。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是多少?
根据《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目前泉州市区执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如下: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缴交?
新建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需根据购房建筑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建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可以委托开发商(建设单位)代收代缴。
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代收代缴已售房屋维修资金,未售房屋在办理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前代收代缴。保修期满(竣工后5年内)仍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商需在保修期满前3个月垫付剩余维修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余额不足怎么办?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在哪?
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于完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决议确定的维修项目。
6.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谁来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立即组织维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维修方案中说明并公示,保障业主知情权。
7.谁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顺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委会(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作为申请人。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在哪申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窗口,受理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具体地址: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大厅2楼54号窗口,咨询电话:22031506、22031507、22031508。
各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向属地住建部门咨询。
9.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情况)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提出使用建议—制定方案—确定施工单位(比选或招标)—相关事项公示—业主表决征询意见—申报资料核准备案—按维修方案施工—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决算—公示相关材料—申请维修资金划转。
10.申请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符合哪些条件?
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伤人危险的,给排水设施故障、电梯故障、消防设施设备功能障碍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便利或威胁到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11.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书面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现场勘验确认—提出使用建议—制定方案—确定施工单位(比选或招标)—相关事项公示—申报资料核准备案—按维修方案施工—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决算—公示相关材料—申请维修资金划转。
12.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材料: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确认证明、分摊明细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等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招标比选施工单位结果、施工(维修)合同等,以及相关材料公示的影像资料。
紧急情况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证明和业主代表现场勘验确认表。
(2)申请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书、施工全过程照片资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设施设备维修、检测等相关法律文书(属于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维修的)、根据决算制作的分摊明细、相关材料公示的影像资料、相应的财务票据等。
13.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向业主公示的材料有哪些?
为保证业主知情,以下材料应当向需要分摊资金的业主公示:比选或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结果、维修工程预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和维修工程决算书。
一般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申请拨付的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申请拨付的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申请人应当留存影像材料。
业主在材料公示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当采纳业主的合理性建议。
14.申请人如何公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相关业主所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材料,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同时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告知业主;也可通过制作展板、海报等形式宣传维修资金政策、告知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公示的材料不仅限于规定天数,也可延长至整个施工周期)。
15.业主如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维修项目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可参与包括方案制定、施工单位确定、维修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查等重要环节。如果业主对公示的材料有异议,可通过适当的渠道提出疑问或反对意见,要求解释或修改。如果发现有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业主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6.申请人如何制定维修方案?
申请人要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既体现节约又安全可行的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维修项目概况、预算造价、维修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应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维修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公示,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就维修方案提出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经商议为合理性建议的要予以采纳。
17.申请人怎样选择施工单位?
申请人要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好、价格合理的施工单位,并鼓励业主参与施工单位的选择过程,如参加招标会议、评标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指定施工单位。
18.维修项目需要审价、招标或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时,申请人怎么做?
申请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并在维修方案中说明。产生的涉及工程造价、监理、鉴定、勘测、公证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经业主同意后,可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19.业主如何参与表决?
申请人组织业主表决时,可采用现场书面签字方式进行,业主确实无法到场的,可委托家人或第三方代签,但必须确保业主本人完全知情并且表决意见一致。
20.施工过程由谁来监督?
申请人组织施工时,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维修方案及相应技术规范施工,并留存好项目前、中、后期三个阶段的现场影像资料。鼓励相关业主、业委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和工程监理。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施工过程的监督。
21.维修过程中出现与维修方案不一致情况怎么办?
维修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如隐蔽工程施工时发现需维修的项目增加,导致与维修方案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申请人和业主作出说明。经协商,如变更理由充分,申请人应及时修订维修方案并组织表决和公示,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后重新报送住建部门审批。
22.维修项目施工完工后,谁来组织验收?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由申请人根据维修方案组织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专业人员等实施多方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方案相关内容,对维修事项进行逐条核对和现场查验,核实材料品牌、型号、参数、工程量等,根据验收结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署明确意见并进行公示。
电梯设备、消防系统等工程竣工验收,建议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23.维修费用分摊原则是什么?
确定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先看维修项目与哪些业主有关,再确定应承担维修费用的业主范围。
费用分摊原则:小区道路,室外照明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电梯由该单元全体业主分摊;屋面、外墙由该楼栋全体业主分摊;小区监控、消防、排水设施、门禁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用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楼栋或单元共用的,由该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分摊。
24.相关业主怎样计算分摊维修费用?
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业主对承担费用有分歧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25.列支范围内有未售出房屋的,如何分摊费用?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相应权利人承担。
26.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①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②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③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④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⑤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2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还需注意什么?
相关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补缴、补足应分摊的费用。
相关业主拒不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