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措施加强检测试验管理,深入推进检测市场整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一)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均须取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并自觉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要求,我局依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取得福建省住建厅颁发的所有专项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须在泉州地区设立试验室,所有设立的试验室检测能力均应满足省住建厅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要求;仅开展其它专项资质检测的,应在泉州地区有办公场所(含接样区),自觉接受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欲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并办理企业信息采集,提交诚信守法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检测机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但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各级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该检测机构及其开展检测业务对应的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三)检测机构信息报送、核实程序:
1、信息报送: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采集表》(附件1)及有关材料(一式四份,市住建局、市质安站、属地住建部门、检测机构各留存一份,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验)。
2、信息核实:检测机构报送的信息采集材料应经属地(即泉州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或办公、试验场所所在地)住建部门及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核实,在《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采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属地住建部门及市质安站所需核实的信息如下:
(1)《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采集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资质认定证书正本及检测资质证书正、副本;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及视频设备清单等;
(5)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泉负责人和拟派驻在我市的检测人员一览表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人员上岗证书、任命文件、授权书及联系方式等;
(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
(7)驻泉办公、试验场所房产的合法证明、租赁合同;
(8)企业简介;
(9)如需加入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的,应增加提供《泉州市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登记表》、《服务事项登记表》(附件3)等;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
3、信息公布:市质安站对企业信息采集材料核实完成后,报送至市住建局复核。市住建局通过局官网信用管理平台对企业有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信息变更: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应在信息发生变化的30日内书面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1)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2)检测资质范围发生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泉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等。
信息变化未书面报告变更情况的,视同未进行信息采集。
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四)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标的、收费费率、执行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五)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目的压低检测费用。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六)严禁检测机构以恶意低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对于低于成本承接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检测机构及其开展检测业务对应的工程项目实行差异化监管。
(七)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检测合同及检测合同报备登记表(附件4)上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性报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签收。如检测前未签订检测合同,应先将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单进行报备,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补报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内部应建立检测合同台账,将检测合同按年度统一编号,及时整理归档。
桩基检测项目检测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检测机构还应携带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备:
(1)《桩基检测技术方案》《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附件5);
(2)拟投入仪器设备清单(附检定/校准证书);
(3)《桩基现场检测监督检查联系单》(附件6);
(4)选桩会议纪要。
(八)检测合同报备后,检测机构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对未经报备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该检测机构及其开展检测业务对应的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合同经报备完毕,原则上不再变更。建设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检测机构的,应书面向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并说明原因,经核实后方可变更。
(九)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核实检测机构在我市是否进行信息采集、是否报备工程项目检测合同等情况;对检测机构未进行信息采集、未报备工程项目检测合同等情况,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督促其完成,保证检测程序符合要求。
(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检测监督人员,做好辖区内工程项目检测合同的报备管理等工作。
(十一)检测机构应主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违法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十二)按照《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21〕35号)文件要求,对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完善质量检测行为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及旁站见证制度。
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主要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其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若相关规范标准已明确见证取样比例的从其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主要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相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面通知该工程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在试块、试件、主要材料送检前将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委托书(附件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并附见证人员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书面通知该工程施工、检测单位,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员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认真履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有关规定的职责。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制作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附件8见证封样标签)。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见证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样、标识及送检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备查。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混凝土试件应在施工现场或交货地点制作,并及时贴上有各方签字确认的标识(样式见附件8),标识应在混凝土试件表面潮湿时贴上。在混凝土试件终凝后贴上标识的,该试件不予认可,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此类试件。
5、现场检测的项目(主体、基桩、钢结构等)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监理单位实行旁站见证,对现场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备查。
6、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机构内设立的收样区或样品间接收样品,建立样品收样登记台帐,在接收试样时应核实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签名字样、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封样标签)的有效性及见证人员身份,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收样时还应确认试样的数量、尺寸、状况符合要求。
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未提交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无见证封样标签、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检的见证取样委托。
7、对出现未按规定取样送检样品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该工程项目及涉及的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未按规定接收样品的检测单位,应对该检测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上述各方责任主体未能履职到位的行为,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并上报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布。
(十四)实行检测试验视频监控制度。
1、检测视频监控系统是对检测样品验样、收样、检测及留样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结合数据自动采集、监管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要能方便查询监控项目检测的开始及结束时间。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检测视频监控系统对检测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检测行为的真实性。
2、凡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注册地非泉州市行政区域的检测机构在泉州地区设立办公场所,从事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以外检测项目的,其收样区也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分辨率应能满足监管要求,确保视频图像、角度能清晰分辨送检及见证人员和送检的样品及标识。检测机构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
3、检测机构应制定本机构的视频监控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系统的管理、维护、故障处理及记录、视频存储备份、查阅等内容),并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人,负责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及时掌握监控动态,查看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异常,及时记录日常使用情况,保证监控装置的正常使用。检测机构在视频装置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录像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遮挡摄像头,不得以任何手段修改视频影像。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五)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十六)规范检测报告编制及检测情况报送制度。
1、检测机构在检测试验结束后及时编制检测报告,出具房建市政工程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指建设部令141号附件1中的4个专项检测+1个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时,应同时向“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应检测报告及有关信息,上传的检测报告应包含二维码和电子签章。
2、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台账按年度统一编号,及时整理归档。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面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签收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表(附件10),并落实处理。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检测机构报送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参建各方并督促制定相应处理措施,杜绝不合格的材料、预制构件等进入施工现场。对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4、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报告更改审批表的编号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并进行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十七)检测机构应加强本机构人员检测行为及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养,维护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对委托项目的技术资料和检测数据严格按保密规定实施。
四、加大检测监督管理力度
(十八)建立检测试验视频监控系统是规范检测行业秩序、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及检测机构认真落实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运行等工作,市质安站加强指导。
(十九)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辖区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检测现场、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以及检查检测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查处,并每半年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质安站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或督导工作。
(二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现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工程项目和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住建局。
(二十一)市住建局对在我市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纳入我局信用管理平台的检测机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失信主体名单、差异化监管名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在企业信息采集、表彰评优、入驻中介超市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机会;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违规失信主体名单、差异化监管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十二)市质安协会检测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专家委员会,协助、配合住建主管部门对各检测机构日常履职、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将相关自律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住建局、市质安站;同时,要积极开展检测人员技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住建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595-22178972,邮箱:qzjsj22178972@163.com)。
五、其他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泉建建〔2018〕163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在本文件实施时同时废止。
附件:
1.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采集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3.泉州市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登记表、服务事项登记表
4.检测合同报备登记表
5.桩基检测方案报审表
6.桩基现场检测监督检查联系单
7.见证取样送检人员授权委托书
8.见证封样标签
9.检测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10.不合格检测报告报送表
11.静载试验异常告知书
12.桩基检测情况确认表
13.现场基桩静载试验场地处理方案确认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5日
-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