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4-26 17:34 浏览量: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九)《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 

  三、文件的对象范围 

  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需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检测机构信息采集工作,加强企业信息评价,建立完善“一企一档”信用档案,并依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信用评价规范化。 

  《通知》要求,在泉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企业信息采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对该检测机构及其开展检测业务对应的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充分运用资格审查、合同约定、见证检测等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管理。 

  《通知》要求,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目的压低检测费用,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并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三)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现场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应认真履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有关规定的职责,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上门收样。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面通知施工、检测单位,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混凝土试件应在施工现场或交货地点制作,并及时贴上有各方签字确认的标识,标识应在混凝土试件表面潮湿时贴上。在混凝土试件终凝后贴上标识的,该试件不予认可,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此类试件。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针对性地整治虚假送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出具合格报告为前提的委托检测行为。 

  (四)规范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要求检测机构设立收样区接收样品,实行检测试验视频监控,做到“验样、收样、检测、留样”全过程可追溯,并落实检测合同、不合格报告报备及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制度。 

  《通知》要求,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机构内设立的收样区(或样品间)接收样品,不得受理未提交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无见证封样标签、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检的见证取样委托。有效利用检测试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措施加强检测试验管理,提高监管效率。视频监控覆盖了验样、收样、检测、留样等环节的整个过程,有效防止检测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检测机构在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测试验结束后及时编制、出具检测报告,并按照省住建厅有关要求上传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登记及报送制度,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面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五)强化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行业震慑作用。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检测检查,重点抽查检测资质、检测方案、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样品管理、检测操作、旁站见证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虚假检测、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行业形成有力震慑。 

  五、文件的有效时限 

  本《通知》自20226月1日起施行,至20275月31日,有效期5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清形势。随着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高品质高质量房屋建筑需求日益增长,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也逐年升温。近年来,工程质量类投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加之新冠疫情冲击影响,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强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意识,不断加大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巡查检查力度,严控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压实责任,落实旁站。各方主体应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取样送检等职责。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旁站和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送检等各项制度。检测单位应切实履行其工程质量检测第三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测各项制度。 

  (三)两级联动,形成震慑。市、县两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检测机构和工程项目检测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加检测监督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增强执法震慑,组织对检测机构开展检查,对问题突出的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延伸至其承接的其他工程项目,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