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泉建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完成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18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满足广大居民对生活起居、出行便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对原有垂直交通系统的有效补充,应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实施。增设电梯应合理规划,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对于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增设电梯用地原则上应在现住宅小区或现住宅用地范围内。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三、实施条件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负责筹措。建设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负责。 

  四、资金筹措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应就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或出资额、增加面积的分配、日常使用与维保费用的分摊以及对受到影响的部分业主予以适当补偿等事项达成增设电梯协议书,并签章确认。 

  (二)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同梯号出资 

  业主监督。 

  五、申报程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县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级资规、住建、城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附件1),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1. 建设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2.建设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建筑结构、包含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专篇(附件2)的建筑设计说明;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3.公示期间,见证单位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建设应主动与提出异议的业主协商沟通解决。若双方自行协商后仍存在异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帮助调解处理。经自行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裁决认定。经自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或民事法律途径裁决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申报程序。 

  )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建设以下资料: 1. 联合踏勘意见表;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公示材料等见证书面证明;3.协商或调解书面协议或司法裁决结果(公示见证环节有提出异议的须提供);4.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5.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6.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7.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规划审查委托书等,报送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增设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且在公示见证环节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资源规划部门应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抄告本级住建、城管、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 

  (四)委托可靠性鉴定。建设取得项目《联合踏勘意见表》后,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可靠性鉴定报告。市住建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选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既有住宅建筑物原有结构鉴定要求,从其规定。 

  (五)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六)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在增设电梯井道开工建设前,建设方以下资料:1.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3.评定等级为I级或II级的《可靠性鉴定报告》;4.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等,报送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工程监管资料核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符合核查条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井道土建施工开展不少于1次的质量安全指导,对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以书面指导意见的形式及时下发相关责任主体并督促整改。 

  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应对各电梯井口等进行有效安全防护,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增设的电梯井道(含与既有住宅建筑物连接的结构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评定等级为AsuBsu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可作为增设电梯井道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七)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建设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以下资料:1.规划核实测量报告;2.评定等级为AsuBsu的电梯井道《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3. 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等报送县级政府指定部门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参与方案初审的单位进行线下部门现场查验,对满足验收条件且增设电梯井口等已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出具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附件3)。部门查验通过后,建设应及时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附件4)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八)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建设已取得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且增设电梯的产品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设电梯安装完成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不动产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共有方式后,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由同梯号房屋所有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宣传引导 

  各级相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应广泛宣传,多方协助,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街道、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本指导意见中涉及住建、资源规划、城管、公积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简化、便民原则和规定权限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定,依法做好本辖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联合踏勘意见表(样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消防安全可行性分析专篇(格式范本)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样表) 

  4.部门查验意见表(样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