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2-21 10:32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 

  2015年7月24日,市住建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泉建设〔2015〕21号)。政策实施以来,全市共申报增设电梯531部,其中471部已投用取得了扎实成效。为了进一步推动增设电梯审批规范化、标准化,明确对同梯号各方业主责任,维护业主权益,解决增设电梯“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市住建局等五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并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修订形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文件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原则 

  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鼓励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增设电梯整体外立面应保持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最大程度保护原有绿化景观,并尽量不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和确保通行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的城市既有住宅,在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增设电梯。 

  不适用石结构房屋和各县(市、区)向社会公布的五年内计划成片改造的区域或项目,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涉及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增设电梯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 

  (三)实施条件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增设电梯项目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同梯号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代建单位。 

  (四)资金筹措 

  1.由业主结合所在自然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2.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五)申报程序 

  设立方案初审、公示见证、规划审查、委托可靠性鉴定、部门简化审批、井道施工、部门查验、电梯安装等8个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增设电梯申报事项,并进行线下审批。 

  其中,前7个程序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增设电梯安装施工程序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安装完成后,需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由业主负责对增设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七)不动产登记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归同梯号业主共同共有,也可归同梯号业主按份共有,具体增加面积的分配以同梯号业主所签的协议书为准。 

  增设的电梯产权可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上,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不再征收土地占用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各种费用。 

  (八)便民格式范本创新制订4种格式范本,供线下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使用,可在泉州市住建局官网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