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0400-2026-00079
- 备注/文号:泉建物〔2026〕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09
各县(市、区)住建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2026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纳入清单的项目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定额补助:9层(站)及以下,定额补助 10万元/部;10-18层(站),定额补助15万元/部;19层(站)及以上,定额补助20万元/部(最终补助金额以上级下达金额为准)。
二、工作要求
(一)政策执行。项目实施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建规〔2025〕7号)有关规定。
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建城〔2024〕10号)中关于电梯更新的补助政策。
(二)质保要求。电梯制造(承建)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的整机质保。鼓励购置期限5年及以上专项维修保障保险,并在电梯更新合同中明确保险条款,同步附保险投保证明材料。
(三)资金拨付。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资金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拨付至实施主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拨付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各县(市、区)项目国债资金划转至地方国企的,应实行国债资金三方共管机制,由县级住建部门、地方国企、受托商业银行开立电梯更新国债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明确共管职责,确保国债资金专款专用、直达企业。
(四)其他事项。各县(市、区)要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保障相关产权人自主选择电梯品牌和型号参数的权利,不得设置限制或变相限制电梯品牌准入等有违公平竞争的条件。
附件:1.泉州市2026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清单[9层(站)及以下]
2.泉州市2026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清单[10-18层(站)]
3.泉州市2026年第二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清单[19层(站)及以上]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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