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ID:cf_qzszjj2023062002
处罚决定书文号:泉建法罚[2023]7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福建威港建工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由福建威港建工有限公司承建的泉州市华扬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2#厂房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米,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2022年8月24日被德化县住建局发现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德化县住建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福建威港建工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并提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类别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处罚类别2:
处罚依据: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福建威港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QE214D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组欣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20
处罚机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日期:2023/06/20
备注:
地方编码:
案件名称:对福建威港建工有限公司承建泉州市华扬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2#厂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