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商品房销售风险提示》、预售许可证、监管账户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醒目位置公示

日期:2021-12-21 15:50 浏览量:
  即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商品房销售风险提示》、预售许可证、监管账户、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的商户名、商户号等信息同时在公示栏、沙盘、缴款处等3个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执行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制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业主现场签字确认,留存建档,以便接受检查。 

  建立商品房销售风险提示及购房款缴交告知单制度,旨在提醒购房者注意规避近期商品房销售常见风险,知晓购房款必须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防范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确保项目预售款有效用于工程施工建设,保障工程顺利完工交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相关张贴公示信息内容将列入今后“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项目。

  商品房销售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代收契税等款项交到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公示预售许可证、监管账户、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的商户名、商户号等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公示信息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账户不一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了首付款后,只签订线下认购协议、合同,不与业主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相关款项又未交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八、社会各类经纪机构、APP平台等以收取会员费、VIP费、交一万抵几万等方式参与购房优惠。

  九、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十一、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或已网签,以及利用架空层等业主所有公共场所擅自划定停车位、承诺可通过其他手段增加房屋使用面积。

  十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价格明显低于实际销售价格。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内容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产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

  十五、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

  市住建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有发现上述风险,请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部门投诉举报。涉及虚假广告宣传、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 

  鲤城区、丰泽区、开发区:22178860

  洛江区:22639088 泉港区:87989826

  台商区:27395536 晋江市:85683040

  石狮市:88653086 南安市:86396755

  惠安县:87391373 安溪县:23234254

  永春县:23889598 德化县:23588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