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停车场业主和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闽建城函〔2019〕130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 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 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二、实施范畴
下列公共停车设施应纳入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优惠范畴: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包括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机场、码头和公共交通站(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优惠计费方式
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采用按时计费或按次计费,对优惠对象按下列办法优惠计费:
(一)按时计费。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按次计费。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停车费。
四、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将悬挂绿牌且未被判定具有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视为优惠对象,原则上予以现场减免。采用电子支付的停车场,可通过停车计费系统设置,对优惠对象予以现场减免。现场减免确有困难的,在车主提供其属于优惠对象的相关依据后,停车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减免费用退到原支付账户或车主提供的有效账户。
五、实施优惠的停车场应在出入口或场内显著位置进行相应公示,经营单位应当为新能源汽车办理享受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提供人工或科技应用等便利条件,不得无故拖延、推诿、阻挠。
六、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七、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开发、利用自身停车服务平台,引导属于优惠对象的新能源汽车登记为用户,实施停放优惠。
八、本文件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