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意见
泉建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泉州发展集团,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泉建规〔2022〕7号),进一步保障交易资金安全、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强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执行本意见。县(市)、洛江区、泉港区、台商投资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监管原则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存、支付,原则上应当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共同向监管窗口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关系为直系亲属的,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其所占房屋份额的;

  (三)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支付购房款但未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供有效银行转账凭证或其他付款凭证;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流程

  (一)属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全部购房款资金应当进入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按以下流程办理:

  1. 交易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选择交易资金监管。

  2. 交易当事人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下称“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约定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 买方足额交存监管资金,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4. 交易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5.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并记载于登记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获取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信息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根据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划转申请人提交划转申请,将交易资金在1个工作日全额划转给卖方。

  (二)属于办理按揭贷款的,首付款资金应当进入监管账户进行监管,按揭贷款资金由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管,未监管的交易资金风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只监管首付款资金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 交易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选择交易资金监管。

  2. 交易当事人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 买方足额交存首付款监管资金,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4. 交易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5.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并记载于登记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获取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信息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根据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划转申请人提交划转申请,将交易资金在1个工作日全额划转给卖方。

  (三)属于办理按揭贷款的,交易当事人要求交易过户前全额购房款资金要到位进入监管账户,在不动产转移登簿完成时即能划转交易资金的,可以选择融资担保服务实现按揭贷款提前发放进入监管账户,按以下流程办理:

  1. 交易当事人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选择交易资金监管。

  2. 交易当事人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选择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融资担保服务,约定监管资金额度(首付款+按揭贷款)、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 买方足额交存首付款,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4. 买方携带相关材料和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出具书面《按揭贷款批复函》(附件3),明确借款合同号、房屋交易标的、借款人(共借人)、按揭贷款金额、监管资金账户。其中房屋交易标的、借款人、按揭贷款金额、监管资金账户等信息应与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信息相对应。

  5. 买方携带《按揭贷款批复函》及相关材料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融资担保服务,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批复函》出具《买方保证函》(附件4),为买方借款合同项下的按揭贷款提供全额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按揭贷款批复函》的按揭贷款金额与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按揭贷款金额不一致时,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开具《买方保证函》。

  6. 贷款银行收到《买方保证函》,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交由融资担保机构,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按揭贷款金额发放至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开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7. 融资担保机构携同交易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新增抵押权登记。

  8.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并记载于登记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获取登记簿记载的转移登记信息后,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根据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划转申请人提交划转申请,将交易资金在1个工作日全额划转给卖方。

  四、工作措施

  (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独立设立融资担保服务窗口,公示融资担保授信金融机构名单,方便交易当事人选择办理。由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泉州发展集团设立服务窗口,在本意见实施前完成窗口服务人员培训及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存量房交易资金全额监管,加快与各金融机构的授信关系建立,拓宽交易资金融资担保服务面。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洛江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中心市区一体化开发建设的要求,加快推动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数字云平台的开发建设,与本意见匹配投用并逐步完善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作为经纪服务的落脚点,积极引导交易当事人的购房款资金(含按揭贷款)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实现产权过户与资金支付同步,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严格履行房屋交易各项告知义务,最大程度消除交易当事人对资金监管的误解、误读。

  (二)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快与“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数字云平台”的交易资金端口升级改造,提升网签、资金监管、融资担保、按揭贷款的一体化、便利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三)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依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双随机”检查和日常监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签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清出泉州房地产市场。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5日止。

  附件:1.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2. 存量房贷款资金还款确认函

  3. 按揭贷款批复函

  4. 买方保证函

  5. 首付款资金或一次性购房款资金的办理流程图

  6. 首付款资金+按揭贷款资金的办理流程图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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