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3000-2024-00033
- 备注/文号:泉建建〔2024〕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1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
为扎实推进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切实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推动企业自查自改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型。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第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德化县住建局对福建申发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动火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德化县住建局在对由福建申发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德化县医院城东院区-感染防控中心工程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2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林某、塔式起重机司索工黄某)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且动火作业(焊接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处理结果
2024年1月22日,德化县住建局依法对福建申发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丰泽区住建局对海峡三建(福建)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丰泽区住建局在对由海峡三建(福建)建工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泉州市北峰片区小滞洪区连通渠新建工程项目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深基坑(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属危大工程)的钢板支护桩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支撑梁,监理单位未对该深基坑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
(二)法律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处理结果
2024年1月2日,丰泽区住建局依法对海峡三建(福建)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移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分别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丰泽区住建局依法对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晋江市住建局对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晋江市住建局在对由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凤竹鞋业“微工业园”(一期)-厂房G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工人违规骑行电动砂浆车至施工电梯梯笼内运送材料,项目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事故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2024年1月17日,晋江市住建局依法对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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