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3000-2023-00429
- 备注/文号:泉建审批〔2023〕28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现就我局调整审核审批服务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建筑之乡”审批事项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 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一款“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我局将施工劳务备案事项委托给惠安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取消委托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
收回原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由市住建局负责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承接工作。加强力量保障,抽调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审查审批工作。我局将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派员到我局跟班学习,确保承接工作顺利推进。
(二)减少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省“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清单,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清单外的材料,但在审查中对存疑义的材料可要求企业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委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对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在审批办理完后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审批结果,我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必要时“叫停”审批。对“接不住、管不好”的委托管理事项,我局将收回管理权限。
委托事项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公布前,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办件继续完成办理。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审核审批科反馈。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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