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3000-2023-00352
    • 备注/文号:泉建综〔2023〕1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1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2021至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3-08-23 10:15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至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3〕24号,详见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闽建〔2022〕2号)等要求,决定对省住建厅公布的2021至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以下简称“D级施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象。自省住建厅公布之日起3年内,D级施工企业向我市各级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的各类承诺事项,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和市质安站要结合住建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开展,将辖区内由D级施工企业承建的在建项目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对象,压实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责任,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六个到位”情况开展督导帮扶和定期调度。

      三、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注册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D级施工企业,市住建局将委托市质安站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根据复核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办理。D级施工企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项目的历任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一律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至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D级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3〕24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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