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0116-3000-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泉建筑〔2023〕4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3-01-12 | ||
标 题: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
各县(区、市)、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一季度经济“开门稳开门红”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重点建设项目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早复工,助力一季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造价总站《关于落实建筑业一季度“开门稳”工程项目合理计价的若干意见》(闽建价〔2023〕3号)文件要求,我局上调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在现行指数1.1701的基础上调15%,调整为1.3456。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
三、工程参建各方请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3月1日终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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