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6-2500-2023-00160
    • 备注/文号:泉建筑〔2023〕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7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住建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05 17:4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民生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房建、市政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泉州市工资支付预监控警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等相关凭证,支持使用电子保函;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上传市实名制平台,同时推送至福建省劳务实名制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到位。通过省、市实名制平台核查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一)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上传虚假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改正后及时将担保保函等相关凭证上传至省、市实名制平台。 

      (二)对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同时对该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三)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各地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应运用诚信约束机制,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单位的失信违法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获得权益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各地住建、人社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协同推进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确保我市房建、市政项目实现工程款支付担保全覆盖,有效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延长其有效期限或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重新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为基数重新计算担保金额。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工期超过两年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约定,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为该段合同价额的10%。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第十条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担保虚假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在60日内向省住建厅报备。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本实施办法试行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担保合同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实施办法及各设区市具体操作细则执行。 

        

      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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