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0116-2500-2022-00174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泉建建〔2022〕85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2-11-23 | ||
标 题: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 |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的通知》(闽建办建〔2022〕14号)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企业信息登记。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用户手册》的指引,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认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确保登记的相关信息与省厅数据资源中心互联互通。登记系统试运行期间(2022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各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登记系统中新增的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还需在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中同步录入。
二、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登记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具体操作管理人员,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界定操作权限,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系统正常、安全使用。
三、认真核实设备状态。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要认真组织核实辖区在建项目的在用设备状态,并于12月7日前汇总收集本辖区经核实发现状态不一致的设备清单(按闽建办建〔2022〕14号文附件3格式填写),连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权限开通申请表》一并书面盖章报送市局质安科。
四、加强企业动态监管。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要充分利用登记系统,加强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具备有效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要从登记系统中注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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